楠木軒

又現驚天大案!副行長“蘿蔔章”狂騙43億 竟是為了還高利貸

由 泉亮霞 釋出於 綜合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樁驚天大案。

80後銀行副行長倪某,利用私刻公章、假冒負責人、空殼公司開票等一系列操作,騙取多家銀行合計43億餘元,其本人獲利超11億元,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

案件的驚人數額,可以透過下面這組資料對比感受一下:倪某所在的浙江民泰商業銀行,2019年淨利潤為8.29億元,近五年淨利潤合計為37.75億元。也就是說,倪某的違法所得超過所在單位去年全年淨利潤,向多家銀行騙取的金額更是比所在單位近五年的淨利潤之和還要多。

而在倪某等人編織的這個騙局下,多家銀行中招,其中僅某銀行下屬兩家分行就損失高達19億餘元。

80後副行長累計騙取43億元

超過民泰銀行近五年利潤之和

5月2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倪某票據詐騙罪的一審刑事判決書和二審刑事裁定書,這起驚天大案的細節浮出水面,讓人看得是目瞪口呆。

裁判文書顯示,被指控犯票據詐騙罪的被告人倪某,生於1981年10月。2013年7月,其被任命為浙江民泰商業銀行蕭山瓜瀝小微企業專營支行副行長。2015年3月18日,因該支行違規問題突出、貸款大量逾期等,倪某被撤職。2015年11月12日,倪某被民泰銀行開除。

值得一提的是,倪某本次受審,屬於“舊賬未了新賬又來”。其本人此前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在2018年8月8日已被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在倪某服刑期間,於2018年10月22日被解回。

法院認定,本案中被告人倪某等人涉及兩方面的問題:

一是票據詐騙。倪某等人簽發無真實貿易、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騙取銀行資金13.636億餘元歸自己使用,造成經濟損失9.424億元。

二是騙取銀行貸款。倪某等人為出票企業融資以賺取鉅額好處費,明知開票企業簽發無真實貿易的商業承兌匯票,仍使用私刻的印章,假借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名義貼現商業承兌匯票再轉貼現給後手銀行,騙取銀行資金合計29.203億餘元,造成經濟損失14億元。

這麼算來,倪某等人合計騙取多家銀行資金達到了驚人的43億餘元。而根據民泰銀行官網披露的年度報告顯示,該行2015-2019年度的淨利潤分別為8.39億元、7.97億元、5.94億元、7.16億元、8.29億元,合計為37.75億元。

也就是說,倪某等人騙取的資金,超過了民泰銀行近五年的淨利潤之和!

最終,違法所得達11億元的倪某被認定犯票據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與前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為還貸款鋌而走險

票據詐騙13.6億元

法院審理查明,倪某個人從事民間高利借貸,至2014年8月,因出借款項無法收回而揹負數千萬元債務。因急需鉅額資金還債,倪某起了犯意。

2014年下半年,倪某結夥多人預謀利用商業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轉貼現的手段套取現金。

在具體分工上,倪某的同夥洪某負責刻制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公章、票據業務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並與中介人員聯絡;同夥魯某負責聯絡中介人員,去開設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同業賬戶;而倪某本人,則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行長的身份參與交易,以及提供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的相關材料、印章樣式供洪某私刻。

2015年1月和同年8月,倪某夥同洪某、魯某及其他中介人員,使用自己控制的無實際經營的公司虛構貿易,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再使用偽造的民泰銀行瓜瀝支行虛假業務材料、業務印章,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的名義貼現並同時層層轉貼現給多家後手銀行,騙取匯票貼現款13.6億元。

以其中一起案件為例。2015年8月,倪某為歸還透過魯某所借的2億元債務,提議並結夥魯某及其他中介人員,利用其和魯某分別控制的杭州錦瑞傳貿易有限公司作為付款人、杭州沙魚貿易有限公司作為收款人,簽發無真實貿易、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20張,金額共計11億元。

而後,倪某使用偽造的業務材料、票據業務用章,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的名義貼現並同時層層轉貼現給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分行、廣州農村商業銀行總行、中國民生銀行鄭州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浙江省分行和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等多家後手銀行,騙取匯票貼現款10.7291億餘元。

騙取匯票貼現款後,倪某和魯某各實際使用5億餘元貼現款。倪某主要用於歸還債務,少部分以投資名義出借給他人;魯某主要用於出借給他人。

偽造負責人身份

騙取貸款29.2億元

除了票據詐騙13.6億元,倪某等人還騙取銀行資金合計29.203億餘元。

前面已經提到,倪某於2015年3月被撤銷了副行長職務。但是其利用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營業執照未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條件,冒充該行負責人,從事騙取其他銀行匯票貼現款的活動。

經查明,2015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倪某多次夥同洪某及其他中介人員,先由中介人員聯絡急需融資的公司,由該公司作為付款人,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給關聯企業,再由倪某使用偽造的銀行業務資料、業務用章,冒充民泰銀行瓜瀝支行負責人,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的名義貼現並同時層層轉貼現給多家後手銀行,騙取匯票貼現款,轉入開票公司控制的銀行賬戶。

開票公司收到貼現款後,除支付鉅額好處費給包括倪某在內的中介人員外,佔有使用絕大部分匯票貼現款。

以下面這起案例為例。2015年6月,天津冶金集團軋一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因資金週轉困難決定融資。經中介人員聯絡,倪某夥同洪某為牟取鉅額好處費,同意假借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名義作為直貼行參與。

同年6月4日,天津軋一鋼鐵公司簽發出10張商業承兌匯票,金額合計10億元。同日,倪某等人採取手段,為該10億元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並同時層層轉貼現給多家後手銀行,騙取貼現款9.7494億餘元。

收到上述貼現款後,天津軋一鋼鐵公司以融資服務費名義支付中介費7194萬餘元,其中倪某方面分得500萬元。

整個過程環環相扣

貼現轉貼現一日完成

裁判文書顯示,在本案中,倪某等人的騙局環環相扣。

法院認定,本案中,倪某以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名義給持票人貼現,但該行並無資金直接支付貼現款,需要中介人員去找出資行,但出資行為規避風險,需要再找符合出資行授信要求的其他銀行作為“過橋行”。

法院認為,本案中,無論有多少家銀行參與其中,也不管這個交易鏈有多長,各節匯票的貼現、轉貼現均在一天內完成,待貼現款從出資行匯出,最終匯入開票企業後才實際交付匯票,均符合票據貼現一手交票一手交錢的本質特徵。本案實質上是由中介人員撮合,採用匯票貼現和轉貼現的交易手段,利用倪某的身份假冒民泰銀行瓜瀝支行名義作直貼行,再透過“過橋行”、出資行轉貼現,由出資行實際出資,環環相扣完成使用商業承兌匯票騙取過橋行資金的最終目的。

法院同時認為,在騙取貸款犯罪中,倪某經中介人員介紹,與出票人通謀,以直貼行的名義參與實施,如沒有其假冒瓜瀝支行名義作為直貼行參與其中,轉貼行與出票人並無直接關係,必然不願意作為直貼行參與票據貼現,且出票人未能找到直貼行,自然不會簽發無資金保障的商業承兌匯票,故倪某在最終騙取銀行資金起了重要作用。

造成損失23億元

某銀行損失慘重

在整起案件中,倪某等人共造成多家銀行經濟損失合計23億餘元。

其中,某銀行損失尤其慘重。裁判文書顯示,該行兩家分行合計損失達19億餘元。

裁判文書顯示,倪某等人利用自己控制的空殼公司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商業承兌匯票騙取銀行資金。在2015年8月騙取匯票貼現款10.7291億餘元的案件中,至案發前,倪某僅兌付1450萬元。案發後,向魯某借款的人陸續歸還貼現款1.431億元,出資行某銀行莆田分行損失9.424億元。

裁判文書網顯示,某銀行莆田分行曾因票據追索權糾紛向多家銀行提起了多起訴訟,彼時相關司法機關認為倪某等人因案涉票據貼現被公安機關以涉嫌票據詐騙罪立案偵查,相關偵查程式尚未終結,刑事訴訟程式對民事權益爭議的影響有待進一步確定,駁回了某銀行莆田分行的起訴。

同時,在天津軋一鋼鐵公司的10億元票據案中,中國民生銀行寧波分行將該10億元商業承兌匯票轉賣給某銀行成都分行。案發前,天津軋一鋼鐵公司僅償付5000萬元,造成某銀行成都分行損失9.5億元。案發後,某銀行成都分行對前手銀行提起民事訴訟。倪某票據詐騙案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某銀行方面勝訴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將全部債權轉讓給寧波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源自中國基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