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駿作 (新華社發)
劉律師:
您好!我在網購時已經下單交了錢,結果賣家說貨賣完了,於是把錢退還給我。請問這種情況合法嗎?還有,如果賣家說他發貨的時候是好的,結果途中被快遞公司弄壞了,我不能要求賣家重新發貨嗎?民法典對這些問題有哪些規定?
瀋陽讀者李凱
李凱讀者:
關於你提出的“網購”問題,以下是相關解答。
隨著數字經濟與數字貿易的快速發展,“網購”已經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購物方式。在網上購物使用者規模、交易規模不斷增長的情況下,涉及“網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對此,民法典合同編新增了關於電子合同訂立與履行的規則,為解決“網購”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辛辛苦苦下的單,賣家卻單方取消。民法典實施後,消費者維權有法可依了
小李在網購平臺上看到一款運動鞋在搞限時促銷活動,活動規則寫的是××日凌晨12時開始促銷,只要在開始半個小時內下單,即可享受半價優惠。於是小李一直熬夜到該日凌晨12時開啟網頁,一波操作後在凌晨12時15分下了單,並且付款成功,之後小李便期待著收到新鞋。誰知過了兩天,賣家通知小李說,當時活動過於火爆,貨物已經售空,於是賣家單方取消了訂單,並將貨款全額退還。小李知道後非常失望,自己為了下單熬夜付出,心裡的那份期待卻落了空,找賣家理論,賣家卻說全額退款後賣家也沒什麼責任了。
小李的事例並不是個例,很多人都有過類似的經歷。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消費者想要維權確實比較困難,因為當時我國還沒有法律對網路購物中的這種行為有明確規定。本次民法典實施後,消費者維權就能夠有法可依了。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後,在雙方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網上購物合同成立的時間即是提交訂單成功的時間。也就是說小李在提交訂單成功後,他與賣家簽訂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那麼雙方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在這個買賣合同裡,小李最主要的義務是付款,賣家最主要的義務是按時發貨。賣家非但沒有發貨,反而單方取消訂單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合同約定,屬於違約行為,小李有權向賣家主張違約責任。
收到網上買的水果全壞了,查明是快遞公司出問題,導致路上耽誤了很久。這種情況下誰來承擔責任
本次民法典規定,“透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網路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
網上購物約定透過快遞物流方式發貨的,收貨人簽收時視為交付貨物。那麼,這裡規定的“交付時間”和我們的問題有什麼關係呢?其實,規定交付時間的意義,在於解決貨物的毀損或者丟失的風險由誰來承擔的問題。一般情況下,交付前是賣家承擔,交付後由買家承擔。
民法典實施後,如果賣家按時寄出新鮮的水果,結果因為快遞公司的原因,物流途中的時間超過了正常時間,直接導致收到水果時水果變質,此時應由賣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買家簽收快遞的時間視為交付水果時間,交付前水果變質的風險和責任均由賣家承擔,買家可以要求賣家重新發貨或退還貨款。
這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簽收快遞時一定要當場驗貨,看看貨物質量怎麼樣,數量夠不夠。
中國首部民法典對網路購物等與網際網路時代產物相關的法律制度進行了完善,是一部與時俱進的法律,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劉興燕律師、律師助理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