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璟璟
前不久,湖南省紀委監委發出通報,湖南省鐵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13家企業、36名個人被列入湖南省工程建設專案招投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第一批“黑名單”。記者注意到,此前多地已開始實踐行賄人黑名單制度。黑名單制度廣泛應用在資金密集、資源富集、競爭激烈的行業。(新京報)
所謂“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其實早已有之,其前身是一些地方法院所實施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而在實踐中,“黑名單”的釋出主體、涵蓋範圍、資訊要素等方面,都經歷一個持續完善的過程。
也就是在最近,海南省對醫療領域商業行賄不良記錄實行動態管理和公示,對列入“非誠信交易黑名單”的生產、經營企業,省各級公立醫療衛生單位在兩年內均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行賄者市場禁入、從供應商名單中剔除,這可說是對商業失信、行為不軌者的最有效懲戒之一了。讓挑釁秩序者付出代價,這是對秩序的最好維護。
現實中,商業行賄與公共採購,往往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絡。其慣常的操作手法是,拿錢開路“拿”下決策者、經手人,繼而相互串通投標報價圍標串標。在這種模式下,公開招標淪為走過場,太多的“內定”嚴重傷害了競爭秩序,嚴重侵犯了其他從業企業的合法權益。
嚴懲行賄企業,以“黑名單”的形式予以公佈,就是為了以儆效尤,就是為了釋放出強烈訊號,避免壞榜樣得不到及時糾正而產生普遍的負面示範。當然,也應該看到的是,“行賄人黑名單”客觀上也存在著侷限性。比如說,一旦相關企業換個馬甲,變更法人,重新註冊,就完全可能“漂白”。之於此,就必須用穿透式監管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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