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7.5億的恆豐銀行原董事長案續:二審不開庭採用書面審理

  備受社會關注的恆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案有了新進展。

  9月10日,上游新聞記者從山東省高院人民法院獲悉,2019年年底一審宣判後,恆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上訴至山東省高院,該院已決定對其二審採用書面審理,目前正在進行中。

  上游新聞記者還從姜喜運的辯護律師處瞭解到,此案進入二審後,律師已向山東省高院提交了新證據,申請開庭審理此案。

貪7.5億的恆豐銀行原董事長案續:二審不開庭採用書面審理

  ▲恆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圖片來源/中國經營報因貪汙罪被判終身監禁的銀行董事長

  2019年12月26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恆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等貪汙、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公開宣判。

  針對7.54億餘元貪汙罪的指控,一審判決認定姜喜運貪汙罪成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一審判決認定的7.54億餘元鉅額貪汙,是2.8億多恆豐銀行股份的折算價值。這些股份是姜喜運擔任董事長期間體外運營的部分資產,構成整個體外迴圈的一部分。

  姜喜運稱, 這些體外迴圈股份均是為恆豐銀行代持,目的是為維持國資的控股地位,對貪汙指控不予認可。

  一審階段,辯護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姜喜運本人也對指控罪名不予認可。

貪7.5億的恆豐銀行原董事長案續:二審不開庭採用書面審理

  ▲恆豐銀行。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股份挪移是規避風險還是隱匿私吞

  股權流轉過程顯示,上述股份總體上經過了三輪轉移,前期是由山東省內公司,之後轉由山東省外公司,最後轉入姜喜運個人或親友控制下的公司。

  這些公司分別為朱明亮實際控制的江蘇正陽公司、南京元隆公司和江蘇陽光資金公司;徐高翔註冊的北京匯金泰信公司、南京中金普泰公司,以及姜喜運以其親友名義註冊成立的南京兌潤公司、南京餘融公司、南京倍民公司、南京允浩公司和南京合彥公司。

  正是這一次轉移,被認為構成貪汙。

  一審判決認定,股份在轉入上述公司名下代持時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並在恆豐銀行備案,但均未實際支付受讓資金,恆豐銀行也無人知曉股份具體情況。

  對這一事實,姜喜運一方的看法不同。

  姜喜運的辯護律師指出,前期代持股份公司和恆豐銀行沒有任何關係,不受恆豐銀行控制。在保證國資絕對控股的要求下,又要符合不得自持的監管規則,避免外部代持失控的最佳辦法,即以可控親友來註冊公司,進行代持。因代持而非真實出售,所以原本就不需要支付受讓資金。

  姜喜運始終辯稱,最後一輪轉讓只是更換代持股份的主體,並沒有佔為己有的主觀目的。

  相關資訊顯示,這些公司是姜喜運以親友名義註冊成立,親友並不參與經營,也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一審判決也確認,姜喜運借用他人身份證成立的幾家公司,專門用於操作恆豐銀行股份時週轉資金、承接股份。

貪7.5億的恆豐銀行原董事長案續:二審不開庭採用書面審理

  ▲一審判決認定姜喜運貪汙罪成立,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無個人貪腐,全部款項輕易追繳到位

  一審判決認定,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運在擔任恆豐銀行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逾2.8億股恆豐銀行股份,陸續轉至其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隱匿。按歷年恆豐銀行年度報告中的每股淨資產計算,共計摺合人民幣7.54億餘元。

  根據一審判決,所有體外執行股份、資金,最終都已經全部追繳。

  而這一認定存在巨大爭議。

  原煙臺市副市長張廣波在接受律師調查時曾提到,姜喜運是按照政府把恆豐銀行做大做強的要求籌措資金,未發現姜喜運想把恆豐銀行資產據為己有,恆豐銀行資金是體內體外之分,姜喜運個人沒有佔一分。

  對此,二審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認定貪汙罪的非法佔有目的,其關鍵在於涉案財物在賬目上是否能夠反映出來,行為人是否存在隱匿財產、攜款潛逃等拒不歸還的客觀表現。但本案並不存在這些情況。在姜喜運案中,沒有任何常見的個人貪腐,其唯一被指控貪汙的,均為體外執行內容,這些錢都在公司的賬上,一審也全部輕易地就追繳到位。姜喜運本人並無隱匿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不存在這一條件。

  法學專家稱一審認定貪汙罪證據不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榮譽教授高銘暄、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高貴君、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盧建平透過研究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貪汙罪證據不足。

  專家們認為,股票具有需要在賬戶上進行登記流轉經營之特點,公開性較強。同時,在上述體外股份流轉過程中,恆豐銀行的不少員工均參與了資金調配過程,對上述股份的存在部分知情。從上述股份及收益的去向上來看,被告人將部分股份收益用於償還恆豐銀行呆賬、發放員工績效獎金等因公用途,證明被告人對體外迴圈的股份及其收益並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其違規操作行為從緣起上看,有地方政府的意志推動,客觀上給恆豐銀行帶來了更多營業收入,其違法所得亦全部追回,未對國有資產造成損失。

  上述客觀結果亦表明,被告人並無非法佔有的主觀意圖。

  二審不開庭採用書面審理

  2019年年底一審宣判後,姜喜運不服上訴至山東省高院。

  姜喜運在上訴狀中稱,一審判決認定的股份都是其利用法人身份賺取的,最後轉移股份主要是考慮資金、股權的安全。在退休後事實上其向繼任董事長蔡國華彙報過持有20多億資金和6億股份的事,前後彙報了三次,要求儘快辦理交接手續和召開董事會進行交接。

  據瞭解,本案進入二審後,律師曾向山東省高院提供了新證據,並提交書面申請,認為本案重大、複雜,存在巨大爭議,要求開庭申請、查明案件事實。

  對此,高銘暄、陳光中、卞建林、陳衛東和王敏遠等五位著名法學教授認為,本案系判處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 涉案金額極其龐大,案情複雜,控辯雙方對於關鍵性事實、諸多關係到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關鍵情節均具有重大爭議,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二審開庭條件。因此,本案二審應當開庭審理,查明相關事實,做出公正的裁判。

  9月10日,上游新聞記者從山東省高院人民法院獲悉,法院已決定對姜喜運的二審採用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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