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案例】
2012年,瀘州老窖公司與湖南多家銀行合作,透過定期存款推動營銷業務。朱某、袁某二人得知後,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上門為瀘州老窖公司開戶套取資料,然後用偽造的公司印鑑到銀行開戶,資金轉入後,再用偽造印鑑將資金轉走。案發後,瀘州老窖公司訴至法院,訴請涉案銀行賠償存款本金1.3億餘元及利息。法院對朱某、袁某等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並作出刑事判決。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後,根據銀行方和瀘州老窖公司的過錯程度,一審判決兩家涉案銀行分別對瀘州老窖公司不能追回的資金本息承擔40%、20%的賠償責任。當事人上訴後,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用新技術解決老問題
“偽造印章引發金額上億侵權案,發生在稽核嚴格的金融合同領域,展示了辨識印章真偽的極度複雜與重要性。在現代社會中,合同作為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滲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彭星法官指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單款列出了資料電文這一合同書面形式,是對社會進步的一種及時回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增加“按指印”這一確認方式,是出於社會交易習慣和指紋唯一性、防偽能力強的多方考量。但是,當事人為法人時,印章成為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確認方式,印章真偽的稽核就成為合同稽核的重中之重。
彭星指出,實體印章容易偽造,無法即時驗證。只要持有一份真實合同,就存在成功復刻真實合同上印章的機率。在實踐中,許多印章採用密碼或類似指紋紋路防偽,但除非是採用可防止準確掃描的特製印泥等特殊手段,印章密碼或類似指紋紋路仍存在破譯並被成功復刻的可能性,一旦復刻成功,非專業人士極難準確辨別。
“區塊鏈技術可以有效解決這一問題。區塊鏈分為公共鏈、行業鏈、私有鏈。當電子簽章上傳到公共鏈上後,可隨時在任何一臺網際網路計算機上核驗電子簽章是否正常,還可以使用區塊鏈技術,全程記錄某次電子簽章使用的時間、地點及合同參與人。”彭星分析說,現在歐美一些大型公司選擇將普通的電子合同升級到區塊鏈電子合同,這種在大型公共鏈上的區塊鏈合同,不可篡改。爭議發生後,可以引入區塊鏈技術進行核驗。這也是透過新技術手段來高效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傳統問題,有助於進一步提高社會誠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