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溫州樂清,有人私自改變防空地下室結構進行裝修。
樂清市檢察院及時介入並制發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對此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監督檢查。
最終,違法行為方按照人防易地建設費標準支付賠償款332.86萬元。
這是樂清市檢察院因人防工程遭到破壞而辦理的第一起公益訴訟案件。
去年12月8日,樂清市檢察院檢察官在履行公益訴訟監督職責時發現一條線索——某小區人防工程第二防護單元遭到破壞。檢察院立即啟動公益訴訟調查程式。
現場勘查時,檢察官發現,這個地下室內分佈有戰時出口、防毒通道、擴散室、防護密閉門、手動密閉閥等防空地下室專用裝置,牆體標註有“地下防空室”字樣。現場有十餘名工人在施工,堆有大量建築材料和施工裝置,多個牆面被鑽洞打孔,電梯間旁邊還安裝了鋼製樓梯,通往地面的獨棟別墅。
據調查,這個小區人防工程第二防護單元防護級別為高等級,戰時為相關人員提供掩蔽防護,平時用途為機動車庫。
究竟是誰在破壞人防工程呢?原來,獨棟別墅的主人是樂清某公司,這家公司一連買了幾套獨棟別墅,並大面積佔用地下室面積來自行規劃設計,打算修建成經營場所。
樂清市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違法行為人某公司侵佔人防工程,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相關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
於是,樂清市檢察院向負有監管職責的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傳送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向市人防主管部門傳送訴前檢察建議書,要求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要求賠償損失。
兩部門接到檢察建議書後,立即著手展開調查。
經人防質量鑑定,該人防工程第二防護單元的結構被破壞得比較嚴重,對防護功能產生嚴重後果,使得該防護單位的防護失效,即使經加固處理其防護功能也難以達到原設計的要求。
據此,4月22日,樂清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樂清某公司2個月內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6萬元。5月19日,樂清市人防主管部門向這家公司發出索賠通知書,要求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標準支付人防工程賠償款332.86萬元。
截至目前,這家公司已足額繳納罰款和賠償款。
“以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來督促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履職,不但有效挽回了國有財產損失,還防止國有財產遭到進一步破壞。”經辦檢察官稱,為確保人防工程“平時作為大,戰時能力強”,樂清市檢察院還建議相關主管部門針對人防地下室使用和維護情況開展專項治理行動,以個案促進行業規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