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給兒子的房子,被分了一半給兒媳,父親起訴想要回購房款遭法院駁回

2011 年 7 月,肖先生與兒子小肖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將兩人共同出資購買的一套住房劃歸小肖所有。

小肖結婚後,在這套房子的房產證上加了妻子小玲的名字。

2019 年底,小玲起訴離婚,法院不予准予。肖先生擔心小肖家庭生活不穩定,不能保證小肖與他約定的贍養義務,請求法院撤銷小肖、小玲之間簽署的贈與協議,返還他贈與的購房款及其增值收益。

67 歲的肖先生向長沙市天心區法院遞交了一份訴狀,起訴物件是他的兒子小肖與兒媳小玲。

為了挽回婚姻,小肖將肖先生贈給他作為婚前財產的房子的房產證上加上了小玲的名字。房子分了一半,夫妻感情還是沒有改善。

作為父親的肖先生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小肖與小玲之間的贈與合同。

近日,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小肖與小玲原本同事,兩人自由戀愛後在 2014 年 2 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了一個女兒。

婚後,小肖與小玲常常發生爭吵,小肖遂讓小玲帶上身份證去長沙縣政務中心,在一套小肖所有的房屋產權證上加上了小玲的名字。不動產權證上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小玲和小肖,共有情況為按份共有,各佔 50% 份額,登記原因為夫妻贈與。

小肖贈與小玲的房子,是他的父親肖先生對他的婚前贈與。

2011 年 7 月 2 日,肖先生與小肖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主要內容為:因受贈人小肖參加工作,且上班地點離住處較遠,為解決其居住問題,肖先生出資 223000 元、小肖出資 200000 元購買位於長沙經濟開發區住房一套,系二手毛坯房,總購房款為 395000 元,加上中介服務費及過戶費等合計 423000 元,受贈人擁有該房屋的 100% 產權。

作為受贈人的小肖應遵守以下約定:贈與人肖先生因年老、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受贈人應盡到贍養、扶助的義務;如受贈人不履行上述義務,贈與人可撤銷贈與協議,要求返還贈與的金額;如受贈人先於贈與人辭世且無子女,贈與協議自動解除,贈與人可收回贈與的金額,受贈金額之外的部分為受贈人的遺產,按繼承法的規定分割;如受贈人先於贈與人辭世且無子女,受贈人之妻願意承擔受贈人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可另行與贈與人改簽贈與協議。

2011 年 7 月 25 日,這套房屋登記在小肖的名下。

儘管在房產證上給小玲加了名字,小肖也沒有成功挽回自己的婚姻。

2019 年 12 月,小玲起訴離婚,要求法院分割房屋,但法院判決不予准許離婚。

兒子兒媳的這一系列行為,讓肖先生心生擔憂。" 小肖在小玲離家出走、承受巨大壓力的情況下,情急中採取了贈與她 50% 的房屋產權的不理智行為,希望小玲安心迴歸家庭,以求家庭和睦。小玲不僅沒有迴歸家庭,反而公開說明不再回這個家庭,小肖沒有穩定自己的家庭,將 50% 的房屋產權贈與小玲的行為也損害了我與小肖簽署的贈與協議的執行。" 肖先生很擔心,小肖隨意將房屋產權贈與他人且危害家庭生活的穩定,勢必不能保證小肖與他之間的贈與協議約定的贍養義務。

肖先生請求法院撤銷小肖、小玲之間簽署的贈與協議,判令兩人返還他贈與的購房款 223000 元及其增值收益部分。

小肖本人也後悔了,希望能把房屋收回來,歸他一人所有。

小玲認為,這是兩個贈與行為,贈與人、受贈人、贈與標的和實現形式均不一樣。" 原告僅與小肖簽訂贈與協議,僅對小肖進行了贈與,要求我返還購房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送給兒子的房子,被兒子分了一半給兒媳,作為父親到底能不能要回自己的贈與?

天心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肖先生與小肖簽訂了一份贈與協議,肖先生與小肖之間存在贈與行為。小肖取得房屋產權後,在該房屋的所有權證上辦理增加了小玲的名字,小肖與小玲之間也存在贈與行為。

小肖將自己名下的房屋贈與小玲 50% 的份額系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小肖與小玲之間的贈與行為不存在無效的情形,也不違反意思自治的原則,因此,肖先生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故判決駁回了肖先生的訴求。

來源 | 瀟湘晨報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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