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9月1日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主要內容。據悉,該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版條例中強化了安全管理。
新修訂的《條例》,對阻擋車門或站臺門關閉等不安全行為,進行了細化規定。《條例》要求,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進入列車、車站等軌道交通設施,禁止攔截列車、阻斷運輸、阻擋車門或者站臺門關閉,違反上述規定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在軌道交通的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1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漂浮物體和無人機等飛行器的單位或個人,將分別面臨3萬元以下和5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指出,列車駕駛、行車排程和值班、訊號、通訊等重點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透過安全背景審查後,方可持證上崗。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急救常識和技能培訓,並在車站配備急救箱。應當按照標準配置站點警務室。軌道交通車站的公共區域及重點部位影片監控系統的影片影象資訊,儲存期限不得少於90日。
車廂內使用電子裝置外放聲音最高處罰200元
《條例》規定,禁止以下十二類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擅自在軌道交通車站、通道、出入口和出入口周圍五米範圍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等;
(二)在車站、列車內吸菸、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
(三)擅自在列車上和車站、橋樑、通道、出入口等軌道交通建(構)築物上刻畫、塗寫、張貼、懸掛物品等;
(四)攜帶寵物、活禽等動物乘車,殘疾人攜帶有識別標誌的助殘犬、導盲犬除外;
(五)攜帶外表尖銳等易損傷他人的物品或者有嚴重異味、易汙損設施的物品乘車;
(六)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使用滑板、滑輪鞋、平衡車、腳踏車等;
(七)在執行的自動扶梯上倚靠側板、逆行;
(八)在車站、列車、出入口、通道內躺臥、踩踏座椅、乞討、大聲喧譁或吵鬧、使用電子裝置外放聲音、擅自表演歌舞;
(九)在列車內進食;
(十)擅自在車站、列車內推銷、售賣產品或者服務;
(十一)攜帶重量、長度、體積超過乘客守則規定的物品乘車;
(十二)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公共場所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根據處罰規定,有第一項、第六項至第十項、第十二項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有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一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第四項、第五項或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拒絕其乘車;已乘車的,責令下車,並可以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阻擋車門或站臺門關閉將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條例》增加了需禁止的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種類,將“阻擋車門或者站臺門關閉”“在地面或者高架線路兩側一百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飛行器”列為危害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明令禁止。此外還被禁止的行為有:攀爬或者翻越圍牆、欄杆、閘機、站臺門、機車等,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應急或安全裝置等。有這些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條例》還規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設定安檢設施,並對乘客及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乘客應當接受檢查。拒絕檢查的,不得進站,強行進站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強化公共衛生事件應對
在應急管理方面,《條例》強化了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機制,明確了要制訂軌道交通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處置預案。
《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恐怖事件、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處置預案,建立應急應對處置聯動機制。
同時細化了應急救援設施和制度的相關要求。規定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套建設應急救援場所及相應的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和物資,建立健全應急值守和報告制度,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與地面交通應急處置聯動機制。
據瞭解,《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於2012年首次頒佈。至今,武漢市軌道交通已建成運營里程339公里,最高日客運量、日均客流量分別達到445萬乘次、337萬乘次,承擔了全市超過50%的過江客流和超過45%的公共交通客運量。
來源:湖北釋出 湖北日報 長江雲
編輯:付鑫鑫
責任編輯:劉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