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小偷"溺亡,追趕者被索賠30萬元 一、二審均駁回起訴

由 弓四清 釋出於 綜合

“小偷”溺亡,追趕者被索賠30萬元

被追趕時跑向河中導致悲劇;一、二審均駁回起訴:追趕者行為合理,主觀上無過錯

2019年7月18日,寧鄉市公安局玉潭派出所接到一女子報警稱,自己的哥哥楊某被男子胡某追趕時落入溈水河裡,不幸身亡。

隨後,公安機關以胡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展開偵查,結果卻出人意料。原來,7月14日晚,胡某懷疑楊某偷了自己放在車上的包。在胡某的質問下,楊某轉身就跑,被追趕至溈水河岸時,楊某慌不擇路地向溈水河中跑去。他的行為嚇壞了追趕的胡某,連忙撥打報警電話,沒想到悲劇還是發生了。

對此,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無法接受的楊某家屬一紙訴狀將胡某告上法庭……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長沙報道

車玻璃被砸了,車裡的包不見了,在車邊拿著包的男子成了車主胡某的首要懷疑物件。

在這場“抓小偷”的追趕過程中,胡某沒料到男子主動跑進了河裡,兩天後被發現溺亡,而作為追趕者的胡某被對方家屬告上法庭,索賠30萬元。

到底胡某要不要為此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書給出了答案。

嫌疑人逃離時不聽勸阻跑向河中

2019年7月14日晚,胡某與未婚妻一起坐著朋友的小車外出遊玩。當晚,胡某將自己的凱迪拉克小車停在了寧鄉市玉潭街道靠星河綠洲旁的溈河邊南門橋下。

直到當晚11時20分許,三人才盡興而歸。當他們回到南門橋下取車時,胡某發現不對勁:一名形跡可疑的男子在他的車旁邊逗留,他跑過去問對方在做什麼,誰知該男子沒回答轉身就跑。

胡某隨即發現,他的車玻璃被砸了,放在車裡的一個包也不見了,立即拔腿追上去。“在追逐過程中看清該男子手中拿著我放在副駕駛座的女士斜挎包,更加確信該男子存在盜竊行為。”

“他身高跟我差不多,看上去比我重,力氣還大,他極力反抗後,掙脫了我的控制。”該男子沿著南門橋下往溈河邊跑,胡某在後面追。當時溈水河還沒到汛期,沿河風光帶兩邊護堤到淺灘是枯水的,男子突然跌落至乾枯淺灘區域,爬起來後往河中心跑去。

男子的行為嚇壞了身後的胡某。“我擔心發生意外,在河堤上呼喊他不要再往深水區那邊走,把包退回來,我不會報警也不追責,但是他沒有聽勸,依然前往深水區。”

胡某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寧鄉市公安局玉潭派出所接警後,立即趕到現場進行搜救,一段時間後,仍未發現該男子的蹤跡。

意外還是發生了。2019年7月16日下午,這名男子的屍體在溈河溈豐壩大橋至南門橋之間的水域被人發現。

家屬認為當事人報警不為救人只想抓人

據瞭解,該男子姓楊。兩天後,玉潭派出所受理楊某妹妹報稱的楊某死亡案。寧鄉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委託鑑定中心對楊某的死亡原因進行了司法鑑定。鑑定意見是不排除溺水死亡。

對楊某死亡案,寧鄉市公安局經審查認為無犯罪事實,於2019年10月18日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

但楊某的家屬卻無法接受,他們選擇將胡某訴至寧鄉法院,要求對方賠償30萬元。在一審法院駁回了他們的訴求後,家屬又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楊某選擇渡河逃亡,系胡某圍追堵截、暴力驅趕所引起,是迫於當時形勢採取的自救行為,胡某在事發時對陷入危險的受害人負有救助義務。”在楊某家屬看來,胡某報警並非是為了救人,而是想報警抓人。

對於死者家屬的質疑,胡某覺得很冤枉。“我沒有暴力驅趕,只是基於本能反應追趕,沒有攜帶器械,也沒有毆打或採取不合理的手段攻擊。”胡某認為自己已最大可能地盡到了救助義務,“報警是我們遇到不法行為時的基本權利,事發現場消防人員、急救人員均到場,可以推斷我報警顯然是擔心發生意外。”

法院:自主行為應該自己承擔後果

長沙中院審理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根據本案證據可知,胡某在事發當晚發現楊某形跡可疑地在自己車旁,車子前後玻璃已被砸碎,放在車裡的一個包不見了,喝問楊某後其並未回答而是跑開了,胡某即判斷楊某有盜竊嫌疑而去追趕,在追趕過程中發現楊某從河灘上往河中心去,勸阻無效後胡某撥打了報警電話,胡某追趕楊某的行為屬於合理限度的私力救濟。

胡某主觀上也無過錯,寧鄉市公安局經審查亦認定無犯罪事實存在,故不應認定胡某的行為構成侵權。

楊某家屬主張胡某在事發時對陷入危險的受害人負有救助義務,法院認為,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採用從河灘上往河中心逃跑的方式逃避,系自主選擇的行為,應由自身承擔相應危險後果。胡某不必對楊某死亡後果承擔侵權責任。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