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e社寶——任勞任怨幹四年, 討要社保被開除!

由 公羊淑軍 釋出於 綜合

  職工胡先生在一家保潔公司工作四年,公司卻一直不肯繳社保。當他投訴之後,公司雖然補了社保,但又以莫須有的“違紀”將其解除,連年休假補償、加班費、高溫費都沒有支付。日前,胡先生向本報投訴,希望能討回公道。

  據胡先生反映,他在一家保潔公司幹4年了。一進公司,就簽了一份5年期的勞動合同,工資約定是最低工資。保潔工作是比較艱苦的活兒,每天和垃圾打交道不算,還時常要加班加點。苦點累點,對於從小生活在農村的他來說都能接受,但是辛勤付出與勞動報酬不對等讓他有些不能接受。他經常加班加點,甚至雙休日、節假日都沒有休息,可是每月拿到手的還是那點最低工資;常年在戶外工作,無論是三伏還是三九天,他的工作一天都不能停,可是高溫費卻不見蹤影;工作多年,公司從來不讓休年休假,可是補償也從來不給。最讓他覺得公司不地道的是,公司不給職工繳納社保費。去年年底的一天,他生病了,去醫院看病卻因為沒有醫保,只得自己掏錢。想著自己年紀大了,希望有份保障,今年年初,他向公司負責人提出希望能為他繳納社保。不曾想,負責人一口回絕,還說:“公司從來不繳社保的,不滿意可以走人。”他的犟脾氣也上來了,馬上就向有關部門投訴了。有關部門很重視,責令公司補繳了社保費。可是這邊剛補繳了社保,公司那邊就開出了一張退工通知,說他違紀,被開除了。自己勤勤懇懇,就因為要求繳納社保,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公司扣上“違紀”的帽子,這讓他不能接受。

  某律師事務所尹律師表示,這家公司違法行為真不少。首先,不付加班費。根據規定,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以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計算基數,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即使是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單位也是要依法支付加班報酬的。其次,不支付年休假補償。根據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再次,露天作業不發高溫費。根據本市的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最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尹律師建議胡先生收集證據後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