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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端正執法司法理念、改進執法司法作風”專項整治活動深入開展,稷山法院幹警主動服務大局,服務高質量轉型發展的意識和行動進一步增強,辦案與服務的質量效果進一步提高。
2020年8月3日,稷山法院成功執結一起涉企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採取活封活釦的執行方式,不中斷企業的資金往來,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堅持善意執行、文明執行、審慎執行,既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為被執行人找到了一條生存之道,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鄭某開辦一家食品加工廠,2018年到2019年間,鄭某因食品加工廠資金週轉,急需用錢,向王某借款共一百一十萬元。約定還款期滿,鄭某歸還部分利息後便以種種理由為由,推諉拒絕歸還剩餘款項。王某多次催討無果,無奈起訴至稷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鄭某歸還王某本金一百一十萬元及利息。
鄭某在判決生效後仍未給付王某欠款,王某遂向稷山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幹警杜東波在執行過程中瞭解到,鄭某受疫情影響,其食品加工廠復產情況受到一定影響,暫無履行能力,除了廠房及裝置外再無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該廠房及裝置在審判階段已被法院查封。與此同時,申請執行人王某申請法院對其廠房及裝置進行評估拍賣。執行幹警杜東波考慮到該廠為鄭某唯一收入來源,如果強制拍賣,則有可能使雙方都遭受損失,而且還要負擔相應的費用。
執行幹警杜東波因案施策,多方聯絡,幾經努力,確定解決方案:由鄭某將廠房及裝置全套租賃給第三人陳某使用,陳某透過法院將租賃費七十萬元交給王某用來抵頂鄭某的部分欠款,剩餘欠款鄭某與王某達成長期和解履行協議,被執行人鄭某每年歸還申請人王某十萬元,直至付清。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均表示同意,簽訂和解履行協議,該案順利執結。
來源@稷山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