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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保繳費基數大調整;養老金和醫保也迎來大變化!太多了,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看一看!
01
近日,國務院、人社部印發《關於依託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臺做好社會保障卡應用推廣工作的通知》
要求推動社保卡在各地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政務服務平臺的應用,實現人社資訊共享複用、業務跨省“一網通辦”,解決群眾痛點問題,提高服務效能。
除此之外,還調整了社保繳費基數。
不過,本次調整的物件是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此類參加養老保險人員,可在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至300%範圍內,選擇適當的繳費基數,這將大大減輕低收入人員負擔。
自己繳社保可享受2個利好:
(1)自由選擇不同的社保繳費標準,60%~300%;
(2)全口徑確定社保繳費基數後,部分地區社保費與去年相比有很大程度的降低。
社保需繳滿15年,到退休時才可正常享有養老保險福利。之前很多沒有繳滿的,可以透過一次性補繳。
而2020社保新規,不能隨便一次性補繳社保了,但這3種情況除外: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到60歲的時候,可以一次性補繳,不然領不到養老金,但最高的補繳年限不得超過15年。
(2)企業沒有按時按足額給員工繳社保,員工可勞動維權,要求企業補繳。
(3)離職後,社保斷繳不超過3個月的,一般都允許補繳,但超過6個月就不一定了,各地政策不同,社保最好不要斷,會影響買房、落戶!
02
五險變四險,生育險納入醫保
2019年3月月15日,國務院正式釋出《關於全面推進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意見》(國辦發〔2019〕10號),意見指出,2019年底前實現兩項保險合併實施。
這個對我們職工沒啥影響,依然享有生育期間的各種福利政策,只是生育險的各項待遇改為職工醫保基金支付;對企業而言,少了一道參保手續,更加便利了!
03
確定了,2020年底前取消
前段時間,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印發了《關於做好2019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檔案當中有一條規定:實行個人(家庭)賬戶的,應於2020年底前取消,向門診統籌平穩過渡;已取消個人(家庭)賬戶的,不得恢復或變相設定。
取消的是居民醫保個人賬戶,跟職工醫保沒關係。
檔案當中所指的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家庭)賬戶,與人們通常理解的醫保個人賬戶並不是一個概念。提到醫保個人賬戶,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的都是職工醫保的個人賬戶
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統籌管理,分成2個帳戶,即統籌帳戶和個人帳戶。
其中個人賬戶專門用來儲存參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和用人單位繳納的按一定比例劃入的資金。這個賬戶中的錢都屬於參保人自己,可以用於報銷之外的醫療費用,如在定點藥店購藥等。
而對於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賬戶,很多參保人根本沒聽說過這回事。確實,很多地區的城鄉居民醫保根本就沒設過個人賬戶。
城鎮職工醫保個人賬戶不受影響,醫保個人賬戶從未清零
那為什麼檔案裡說要取消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家庭)賬戶呢?
這是因為前兩年,在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統籌為城鄉居民醫保的過程中,原新農合、原城鎮居民醫保中有個人(家庭)賬戶的,也帶進了城鄉居民醫保。
有的地區在統籌城鄉居民醫保的過程中,設定了個人(家庭)賬戶進行過渡。因此,現在部分城鄉居民醫保中也有個人(家庭)賬戶的存在。所以,這則規定僅是涉及很少的一類人。
附:個人醫保賬戶誤讀,和你息息相關
個人醫保賬戶年底就沒有了?醫保卡里的餘額會清零?取消後享受的醫保待遇會下降?…這些謠言你信了
人社部辦公廳2019年已經公佈《關於在養老保險工作中全面推進社會保障卡應用的通知》,
這份檔案明確要求了,在去年6月底前,實現新增退休人員使用社保卡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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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檔案明確要求了,在去年6月底前,實現新增退休人員使用社保卡領取養老金。
另外,通知還進一步要求,去年底前,基本實現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使用社保卡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也就是說,以後養老金的領取都是要使用社保卡了。這對於習慣了存摺領取養老金的退休老人來說,是一個比較大的變化,對於很多人來說,也是一個挑戰。
目前已經有天津、山西、廣西、鄭州等省市已經正式下發本地的社保卡領取養老金的通知,也就是說社保卡領取養老金是以後的硬性要求了。
當然,考慮到實際情況,可能也會有的地方設定過渡期,可能會多種方式並存,讓大家逐漸習慣使用社保卡領取養老金。
說到社保卡領取養老金,也是十分方便的,可以不用繳納小額賬戶管理費、年費,每月前兩筆跨行取款業務是免收手續費的。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養老保險轉移可網上辦理
2020社保新規,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可以透過網上辦理了,不再需要親自跑的櫃檯辦理了,更加簡便,不用來回折騰了!
可透過下面網上平臺辦理和查詢進度:
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
05://si.12333.gov.c
近年來,有個別企業為了降低運營成本而拒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也有個別勞動者認為社會保險無用而主動要求用人單位將社會保險保費“折現”隨工資一同發放。然而,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真的是企業降低運營成本的一劑良方嗎?
就此,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說法,對“不繳納社會保險”給企業帶來的風險進行盤點。
風險一:
當勞動者明確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離職時,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楊小姐於2017年9月入職某文化公司,月工資5000元。在職期間,文化公司未為楊小姐繳納社會保險。2018年10月29日,楊小姐向文化公司郵寄解除通知,載明因文化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故要求解除雙方間勞動關係並要求文化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為此,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文化公司認為,公司從未拖欠工資,楊小姐提出辭職是為了經營自己的網店生意,公司無需向楊小姐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此後,經法院判決,文化公司應依法向楊小姐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7500元。
風險二:
勞動者如就社保問題申請稽核,用人單位除需補交社會保險外還需交納滯納金;如用人單位“逾期仍不繳納”,則還將面臨行政處罰
因公司沒有依法為自己繳納部分期間的社會保險,王女士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社保稽核部門向王女士所在用人單位發出《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以及《社會保險限期補繳通知書》,要求該公司為王女士補繳社會保險,但王女士所在的公司沒有及時辦理補繳。
後相關行政部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
風險三: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內報銷醫療費用
老劉於2014年3月入職某招待所任廚師。2014年11月25日,老劉突發心臟病,由於招待所未為老劉交納社會保險,老劉自費支付醫療費總計164 552元。出院後,老劉要求招待所支付醫療費報銷款;但招待所認為心臟病是老劉的自身疾病、與招待所無關,老劉入職時曾表示繳納社保沒用,要求招待所將社保費折現發放,雙方為此曾簽訂《宣告書》載明老劉不要求招待所繳納社會保險。為此雙方發生爭議,經勞動仲裁併訴至法院。
最終法院判決,招待所應向老劉支付醫療費報銷款108 671.21元(該款項系法院請社保部門稽核的老劉的醫療費用中符合醫療費用醫保報銷範圍內的金額)。
風險四: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生育保險,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在生育保險報銷範圍內給付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療費
李女士於2014年8月6日入職某文化公司,於2015年11月25日順產一男嬰。因文化公司未為劉女士繳納生育保險,2015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住院生子期間,劉女士全額支付醫療費4474.2元。此後,劉女士要求文化公司報銷該部分款項,文化公司則以劉女士生子與公司無關為由予以拒絕。
最終,法院判決文化公司應為李女士報銷生育醫療費3200元(該款項系法院請社保部門稽核的李女士的醫療費用中符合生育保險報銷範圍內的金額)。
風險五: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支付範圍內給付工傷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款項
老張於2013年入職某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2014年2月27日,老張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事故致老張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身體多處骨折)。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老張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後老張經鑑定為工傷致殘四級。此後,老張家屬以物業公司未為老張繳納工傷保險為由,要求物業公司向老張支付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各項款項。物業公司以交通事故與公司無關,肇事方已經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由,不同意支付相關款項。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向老張支付醫療費115407.94元、住
因此,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才是有效降低用工風險的良方。
來源:人民日報、人社部、國家醫療保障局、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