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的兩起案例引發關注。一起是微信群主對群成員在微信群裡辱罵他人置之不理,對被辱罵者求助也無動於衷,被法院以“慢作為”“不作為”為由判決承擔責任。另一起是微信群成員罵人後,群主及時勸阻,在勸阻無效後解散微信群,法院對此判定群主不承擔責任。
如何判定微信群群主“不作為”?判例意義何在?中央廣播電視臺總檯中國之聲《新聞有觀點》對話相關法律和網際網路領域專業人士。
判決有多重依據
微信使用者應正確行使權利
群主“不作為”案件主審法官李朋00:0012:38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李朋是相關案件主審法官,他接受《新聞有觀點》採訪表示,兩個案件區別主要在於群主是否及時履行管理責任。比如,一個案件中的群主及時制止負面言語,並且組織了線下溝通,處理及時且到位。而另一個案件中,群主對群內持續一年多的負面資訊視而不見。很多網友對判決中的“慢作為”“不作為”產生疑惑。李朋解釋,“慢作為”是指群主反應不及時,“不作為”是指群主沒有采取任何措施。
李朋表示,作出這樣的判決,主要有幾方面依據。首先,網際網路群組的建立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構建一個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其次,涉案微信群主要用於物業管理,它是物業服務場所在網路空間的延伸,並不是簡單的一個微信群。除此之外, 群主的長期不作為,會致使侵權言論持續在這個群組中傳播。
網際網路法院審判都是透過網路完成,這種維權方式成本較低且高效。李朋介紹,提交材料、答辯、溝通調解以及開庭庭審等環節,都可以透過手機、電腦等線上完成,包括判決書的送達也是傳送電子版。李朋說,微信群是大家最常用的溝通方式,再加上網際網路傳播的便捷性,才導致該案件引起網友熱議。
李朋表示,透過這類案例,希望能督促微信使用者正確行使個人權利,同時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網際網路法院的職責就在於透過具體案例輸出相應的裁判規則,為公民的網路行為及言論劃定邊界。”
連結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釋出,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釋出、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資訊,一共有“九不準”,其中一條就是“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網際網路法學專家支振鋒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開風氣之先”,參考意義重大
對於新披露的相關案件判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表示,“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在某種意義上是開風氣之先”。
支振鋒表示,我國1994年接入國際網際網路,很快就有了與言論表達相關的法律規定,2000年通過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其中提到“九不準”,包括侮辱誹謗、惡意謾罵等禁止性規定。2017年,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出臺了《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為網際網路群組設定管理責任,最典型的就是微信群群主。
在該案例審理之後,很多網友表示“恐慌”,不明白為什麼群主要承擔責任。支振鋒表示,群主作為討論平臺的建立者,具有維持討論秩序和言論秩序的義務。群主對於群聊中的違法或不良資訊,應盡到“注意義務”和“管理義務”。“你只要盡到義務了,也不用擔心有什麼過多的責任。”在這兩起案例中,不僅是網際網路群組問題,還涉及到工作群的管理。所以對於建群的物業公司來說,具有雙重管理義務。
支振鋒表示,訴訟線上化和便利化是全世界的趨勢,我國的訴訟線上化走在了全世界前列。自從《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出臺之後,“這是我第一次見到具體的判決,該案例具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網際網路法學專家支振鋒、網際網路傳播學者田麗00:0017:51
網際網路傳播學者田麗
“網路社會是現實的延伸”,網民媒介素養不斷提高
北京大學網際網路研究中心主任田麗告訴《新聞有觀點》,“這是我國網路治理程序中一個非常好的開端”。讓人們意識到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道德的真空地帶,網路社會本身就是現實社會的一種延伸。
田麗表示,每個人都是很多群的群成員,也是群主。在網路治理的程序中,我們要經過面對新技術、新應用,接受新規則的過程。很多人可能還沒有適應新規則,但對整個網際網路生態來說,是非常有益的探索過程。在這兩起案例中,這兩個群承擔了工作的性質,是工作場域的一種延伸。所以對群主來說,“盯著這個群就是你工作的內容”。田麗認為,在界定工作職責的時候,可以把維護群穩定納入到工作考核中。
田麗告訴記者,部分城市已經出臺了市民的《網路行為公約》,“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將網際網路作為一種工具,網路素養就是一項能力。我們在公共場合所遵守的禮儀,逐漸也會在網路空間中形成共識。“對於這一點我還是比較樂觀”,網民會在一次次的網路事件中提升自己的素養。
在網路群組中辱罵他人,群成員是否也應該承擔責任?田麗認為,群主是否可以延伸追究群成員的責任,“未來還有很多可發展的地方”。
綜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央廣網、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來源:蚌埠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