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你儂我儂,
心啊肝啊都恨不得掏出來表心意,
何況錢財禮物?
可一旦分手,
撕破臉索要錢物的事也不在少數!
浙江台州仙居一對“情侶”分手了,
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財物,並告到了法院:
“我這錢是作為彩禮送給她的。她不願意跟我結婚了,就應該把錢還給我!”
而女方說:
“他與我戀愛時,是有老婆小孩的,所以,給我的錢,不算彩禮!”
那麼這起案子到底怎麼判呢?
2019年11月,應某和王某在一次聚會上認識,很快兩人就確立了戀愛關係。戀愛期間,應某經常給王某買各種禮物、送紅包,帶王某出去遊玩。可是,甜蜜了不到半年,兩人就鬧分手。
在極力挽回無果後,應某拿著一份轉賬記錄向仙居法院起訴,要求王某返還在戀愛期間得到的4萬元錢。
法庭上,兩人你來我往,細算了一筆戀愛經濟賬。
應某稱,王某一開始以償還他人借款等為由向他要錢,為了討好和滿足王某,他前前後後總共轉賬了5萬元。此外,兩人在一起的共同生活花銷、去外面玩的錢都是他支付的。至今,王某才歸還了1萬元。
“我給王某的錢和東西,都是在雙方確立戀愛關係並約定結為夫妻的前提下,作為彩禮送給她的。現在王某不願意跟我結婚了,就應該把錢還給我!”應某說。
“應某與我戀愛時,他是有老婆小孩的,直到今年4月左右才離婚,我跟他之間並不存在婚約。”王某在法庭上辯稱,“而且,應某轉給我的錢,其中3萬元是為了買禮物送給我的,521元與999.99元都是應某給的表白紅包,其餘的錢都用於共同消費了。”
給付彩禮是男女雙方為了締結婚姻關係而給付一定數額的禮金或禮物的社會現象。
就本案而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原、被告之間無訂立婚約給付彩禮的行為;其次,原告大部分的贈與行為發生於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該贈與行為有違公序良俗,原告要求將在與被告交往期間為討好被告而贈與的錢物及與被告共同消費支出定性為彩禮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戀愛期間,除了上述普通的花銷外,可能還會牽扯到金銀首飾、車子、房子等其他“鉅額花費”,這些東西到底算誰的,分手後究竟能不能要回來?
對此,本案的承辦法官吳勇智解釋,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戀愛期間發出有特殊含義的紅包或轉賬,比如521元或1314元,一般被認為是表達愛意的一般贈與行為,分手後不要求返還。一些日常生活的開支比如雙方互相請吃飯,或者買一些小禮物等,分手之後也是不需要返還的。另外,根據地域習慣,締結婚約的雙方按照當地習俗所給付的‘見面鈿’‘見面禮’、金銀首飾等財產,一般作為贈與處理,不予返還,有特殊精神意義的物品除外。”吳勇智解釋,但是,在戀愛期間的借貸,如果有明確的借條或在轉賬時備註了“借款”,分手之後應當返還。對於購房、購車等大額的支出,通常被認為是以雙方結婚為目的贈與,因戀愛失敗分手而不能結婚的,應當返回贈與一方。
(來源:台州晚報、廣州日報)
原標題:“情侶”分手,在法庭上算起戀愛賬!女方一句話驚呆眾人…
編輯 施尚景 吳冰 首席編輯 華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