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長沙市紀委監委官方網站“廉潔長沙”公佈了長沙銀行副行長孟鋼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的訊息。根據通報,孟鋼搞權色交易、違法發放貸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以權謀利收受他人鉅額財物,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12月3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釋出了“孟鋼受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一審刑事判決書”。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孟鋼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單獨或夥同前妻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近900萬元
判決書認定,2004年至2019年,孟鋼利用在長沙銀行擔任領導職務的便利和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湖南聯信科技有限公司、鄧某等單位或個人在專案承攬、驗收、付款和貸款審批、人事任命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前妻魏某收受上述單位、個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896.56萬元。孟鋼同時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3支。
孟鋼受賄的主要來源是聯信公司。判決書顯示,2009年至2019年,孟鋼在擔任長沙銀行匯豐支行行長、人力資源部總經理、長沙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期間,接受聯信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1(另案起訴)的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聯信公司在長沙銀行年度軟硬體集中採購、視訊會議系統、軟體人力外包等專案的承接、驗收、付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又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聯信公司在入圍長沙銀行零散採購供應商名單、承攬電腦硬體採購專案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前妻魏某收受聯信公司所送財物價值648.7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孟鋼的前妻魏某正是聯信公司的副總經理,已經另案處理。
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5年非法收受超額分紅近600萬元
根據判決書,聯信公司行賄的648.75萬元中有593.16萬元都是孟鋼與魏某共同收受的超出股份比例的分紅。
從2004年4月起,魏某與張某1、許某等人成立了長沙潤天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繼而發展成為聯信公司,主要由張某1經營管理。聯信公司的股份幾經衍變,於2009年11月確定為註冊資本1200萬元,張某1出資566萬元,佔股47.17%;魏某、許某各出資283萬元,各佔股23.58%。2010年2月,許某退出股權份額,將股權轉為債權,每年收取固定利息。此後,張某1與魏某約定聯信公司實際股東為張某1、魏某,其他均為掛名股東,二人按照2:1的比例佔有股份。
約2007年,聯信公司有意向參與長沙銀行相關的專案,魏某將張某1正式介紹給孟鋼認識,孟鋼與張某1開始往來密切。為感謝並謀求孟鋼對聯信公司業務的關照,雖然張某1在公司的股份是魏某的兩倍,他仍向魏某承諾兩人在聯信公司的利潤分配將大致相當,並有意將該方案透露給孟鋼,孟鋼當面未表示反對。魏某同意張某1所提方案並告訴了孟鋼,孟鋼表示認可,向魏某講明瞭張某1這樣分配利潤是考慮到孟鋼的職務行為對聯信公司的幫助。
2014年,張某1、魏某開始從聯信公司分紅,截止2019年,張某1實際分得2304.01萬元,魏某實際分得2041.53萬元。經鑑定,孟鋼、魏某接受超出實際股份比例分紅593.16萬元。
收受遊艇、泊位費55.59萬元
2018年5月,孟鋼為滿足個人愛好,託人從廣州購買一艘雅馬哈242型噴射型遊艇,要求張某1支付購艇款。張某1以聯信公司關聯公司湖南長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支付了遊艇款54.09萬元,以及嶽麓區漁人碼頭遊艇泊位租用費1.5萬元。張某1將遊艇鑰匙交給孟鋼,供孟鋼駕艇遊玩。
案發前為逃避調查,孟鋼指示張某1將遊艇出售、藏匿,張某1按其要求將遊艇藏匿在公司倉庫,案發後該艇被監察機關查扣。
超低價買別墅受賄119.83萬元
判決書顯示,2004年至2016年,孟鋼利用擔任長沙銀行湘銀支行行長、長沙銀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長沙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湖南鴻程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程公司)實際控制人羅某的請託,為羅某朋友楊某1參股的湖南新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族公司)、羅某朋友的親戚在湘銀支行的貸款審批、職務提拔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2003年12月,孟鋼預定了鴻程公司開發的芙蓉區水雲間一期的一套別墅並交訂金2萬元,未約定房屋購買價格。孟鋼後因不滿意上述別墅戶型而放棄購買。2005年12月,孟鋼重新選定水雲間二期的一套別墅,但以不急於購買為由未辦理購房手續和支付房款。羅某為感謝並謀求孟鋼職務上的幫助,向孟鋼表示無論孟鋼今後何時購買該別墅房,均按照2003年的房屋價格進行交易,孟鋼同意。
2007年8月,孟鋼與鴻程公司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每平方米3175元的價格,支付81.8萬元購買了水雲間二期那套別墅。經鑑定,該套別墅交易時的市場價為201.63萬元,孟鋼購買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差價達119.83萬元。
幫人升職謀利 8次收受支行行長52.66萬元
2014年至2018年,孟鋼利用擔任長沙銀行人力資源部總經理、長沙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長沙銀行匯豐支行行長鄧某的請託,為鄧某、匯豐支行在職務提拔、增加零售貸款額度等事項上謀取利益。2015年至2018年,孟鋼8次收受鄧某所送財物共52.66萬元,基本都是逢年過節時在辦公室收的現金。
其中,2016年端午節、中秋節、2017年春節、端午節後,孟鋼4次在長沙銀行辦公室收受鄧某所送現金,每次6萬元,共24萬元。2017年中秋節、2018年端午節後,孟鋼2次在長沙銀行辦公室收受鄧某所送現金2萬元、12.6萬元,共14.6萬元。
開車撞傷行人 8萬元醫療費、賠償費也讓別人出
2004年至2009年,孟鋼利用擔任長沙銀行湘銀支行行長、匯豐支行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湖南恆運達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張某2的請託,為張某2在湘銀支行、匯豐支行的貸款審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3次收受張某2給予的32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下半年,孟鋼駕車撞傷一名行人,張某2替孟鋼給傷者支付醫療費、賠償費8萬元。
2009年上半年,孟鋼向張某2提出鄒某(現任妻子,當時為孟鋼情人)想在長沙買套公寓房。張某2當即表示送一套給孟鋼,孟鋼同意了。2009年4月9日,張某2向鄒某銀行賬戶轉賬14萬元。
非法持有氣手槍、可摺疊槍托氣槍和木質槍托氣槍共3支
年初,有關部門在通報中稱,孟鋼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引起廣泛關注。一個銀行副行長為什麼要私藏槍支?判決書披露了相關細節。
判決書顯示,2003年,孟鋼因好奇透過網路途徑購買了兩支塑膠模擬槍和一支氣手槍,2007年又在長沙市雨花區高橋大市場購買了一支可摺疊槍托氣槍和一支木質槍托氣槍,均藏匿於家中。
2019年6月初,孟鋼將上述物品轉移至朋友家中,後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鑑定,孟鋼非法持有的氣手槍、可摺疊槍托氣槍和木質槍托氣槍共3支,被認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金屬彈的槍支。
2020年6月25日,孟鋼在家中被監察機關帶走執行留置。2020年8月9日,監察機關在執行搜查時另行發現有槍支類物品,遂移送公安機關鑑定、立案偵查。
歸案後,孟鋼主動交待了收受聯信公司、鄧某等單位183.51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退繳涉案款818.95萬元,涉案遊艇、黃金、槍支、融橙上品小區公寓被辦案機關依法扣押、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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