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佈十則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中新網6月5日電 5日,最高法網站公佈十則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包括被告人甲波周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戶燕軍、李富強等6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被告人貢嘎平措等3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等。

  附:案例詳情

  一、被告人甲波周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被告人甲波周為自建房屋申請砍伐木材50立方米。2018年7月底,在尚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情況下,甲波周謊稱已取得砍樹指標,請人在崇爾鄉列更山上砍伐雲杉樹木39棵、蓄積為44.87立方米。同年9月10日,甲波周主動到若爾蓋縣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後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四川省若爾蓋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四川省若爾蓋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甲波周在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所有林木雲杉,蓄積44.87立方米,數量巨大,已構成盜伐林木罪。鑑於甲波周構成自首,其盜伐林木目的是用於自建房且能認罪認罰,故對其減輕處罰。若爾蓋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體適格,程式合法,對其公益訴訟請求予以支援。一審法院判決甲波周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元;甲波周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補種雲杉樹390株。

  本案系盜伐林木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若爾蓋縣地處黃河上游,是重要的水源涵養區。該區域的森林資源具有保持水土、維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作用。透過案件審理,人民法院統籌運用刑事、民事責任方式,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在判決甲波周負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補植復綠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構建懲處和復綠並舉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有效樹立“伐樹要許可、毀樹須擔責”的生態保護意識,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綠色生活方式,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被告人戶燕軍、李富強等6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間,被告人戶燕軍、李富強等6人在安陽市殷都區梅園莊北街等多處地方實施盜掘行為。其中,在殷都區梅園莊北街盜挖出兩個青銅戈,後被李富強以3000元的價格出售。經國家文物出境鑑定河南站鑑定,該系列盜掘行為破壞了殷墟遺址的商代文化層,盜掘位置分別位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殷墟遺址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一般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

  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戶燕軍、李富強等6人盜掘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區範圍內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其行為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一審法院判決戶燕軍、李富強等6人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十二年不等,均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至十五萬元不等。

  黃河文化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黃河流域分佈著大量的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群。其中,殷墟遺址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具有重要的保護價值。包括古文化遺址在內的人文遺蹟在文化、科學、歷史、美學、教育、環境等方面都具有極高價值,是環境保護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案判決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破壞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行為,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的政策導向,對提高公眾文物保護意識具有教育指引作用。

  三、被告人貢嘎平措等3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7年12月間,被告人貢嘎平措等3人在玉樹市仲達鄉邦瓊寺附近一山溝處用鐵絲陷阱非法捕殺三隻母馬麝,並將屍體埋於現場附近。玉樹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接群眾報案後將三人當場抓獲。經鑑定,案涉野生動物馬麝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三隻馬麝整體價值為90000元。青海省玉樹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青海省玉樹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貢嘎平措等3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三被告人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因犯罪行為給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判決貢嘎平措等3人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90000元,並公開向社會公眾道歉。

  本案系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引發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對於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系統平衡具有重要意義。三江源地區是黃河的發源地,生物多樣性豐富,但同時也屬於生態脆弱區。本案在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同時,依法判決賠償國家經濟損失並賠禮道歉,體現了司法保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對於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引導社會公眾樹立自覺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意識,維護國家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四、義馬市朝陽志峰養殖廠訴河南省義馬市聯創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水汙染責任糾紛案

  義馬市朝陽志峰養殖廠(以下簡稱志峰養殖廠)是2017年6月經工商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為雞飼養、養殖淡水魚。該養殖廠毗鄰黃河支流澗河,魚塘用水系澗河滲入。2018年2月,河南省義馬市聯創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聯創化工公司)向澗河上游水域傾倒工業廢水,導致位於澗河下游的志峰養殖廠中養魚塘、釣魚塘水質均被汙染,所飼養魚苗全部死亡。志峰養殖廠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聯創化工公司賠償其魚塘死魚損失、釣魚經營損失、養雞損失並承擔修復魚塘、養雞環境修復責任及環境修復費用等。

  河南省義馬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聯創化工公司向澗河水體排放汙染物的行為以及志峰養殖廠所養殖魚死亡的事實均可認定,且志峰養殖廠養殖魚水體位於聯創化工公司向澗河排汙的下游段,具有一定關聯性,應由聯創化工公司就其排汙行為與志峰養殖廠養殖魚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聯創化工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排汙行為與志峰養殖廠養殖魚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故聯創化工公司作為環境汙染者,依法應對志峰養殖廠承擔侵權責任。一審法院依據鑑定意見,判決聯創化工公司賠償志峰養殖廠養魚塘及釣魚塘損失89600元及律師費,承擔環境修復費用24400元。

  本案繫上遊排汙引發下游損害的典型水汙染糾紛案件。環境侵權糾紛的原告需就汙染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關聯性承擔初步舉證責任。本案中,人民法院基於原被告在地理位置上具有上下游關係,認定關聯性成立並將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承擔,系對環境侵權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的正確適用。同時,本案裁判明確了受害人在私益訴訟中亦可就與其人身、財產合法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生態環境修復提出主張,該修復費用必須用於修復生態環境。本案的正確審理,落實了損害擔責原則,對於在私益訴訟中如何處理好與維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銜接關係亦具有示範作用。

  五、甘肅興國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甘肅省夏河縣人民政府單方解除行政協議案

  2007年,甘肅省夏河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夏河縣政府)與甘肅興國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國公司)簽訂《夏河縣王格爾塘水電站開發建設專案合同書》(以下簡稱水電站專案合同),約定由興國公司在黃河一級支流大夏河開發建設王格爾塘水電站,總裝機容量13500千瓦。興國公司做了前期準備工作,但專案一直未進入開工建設階段。2013年10月頒佈的《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州條例)規定,自治州轄區內禁止開發建設五萬千瓦及以下水電建設專案。2016年4月,夏河縣水務水電局通知興國公司,決定禁止開發案涉水電站。同年12月,夏河縣發展和改革局、水務水電局、原環境保護局、原國土資源局下發《關於禁止開發王格爾塘水電站的情況說明》,取消案涉水電站開發建設專案計劃。2017年2月,夏河縣政府向興國公司發函,收回與其簽訂的案涉水電站專案建設開發權,取消相關開發建設專案計劃。興國公司訴至甘肅礦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夏河縣政府解除案涉水電站專案合同的行為違法。

  甘肅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涉水電站專案合同於2007年6月簽訂後,至2013年10月州條例頒佈施行,興國公司所做工作為專案建設的前期準備,專案並未進入開工建設階段,故該專案建設開發應當受州條例約束。由於州條例的頒佈施行使得水電站專案合同履行的法律基礎喪失,夏河縣政府依照州條例的規定,收回尚未實際開工建設的水電站專案建設開發權,取消相關專案計劃,於法有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興國公司確認夏河縣政府解除水電站專案合同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系行政協議履行過程中引發的行政案件。行政協議履行過程中,如因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需要,或遇法律政策有重大調整時,行政機關依法享有單方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權利,但因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受損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本案中,夏河縣政府根據州條例的規定,結合水電站專案並未進入開工建設階段的實際情況,單方解除水電站專案合同,是履行大夏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職能,維護公共利益的合法行為。人民法院依法支援夏河縣政府決定,有利於規範黃河上游水電資源開發利用,有效保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

  六、河南省環保聯合會訴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汙染公益訴訟糾紛案

  2015年3月至5月,聊城東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染化工公司)擅自將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硫酸15車共計1000餘噸,交給沒有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陳文玲等8人進行非法處置,分別傾倒在南樂縣近德固鄉瀦龍河(流入黃河支流馬頰河),以及千口鎮柴莊村北、清豐縣韓村鄉等7處河溝內。該廢酸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HW34廢酸類”危險廢物,對地表水和土壤環境造成嚴重損害,並直接造成周邊群眾的麥苗和林木枯死。河南省環保聯合會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東染化工公司恢復原狀或承擔治理費用及已經發生的鑑定評估費、應急處置費等,並公開賠禮道歉。濮陽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援起訴。

  經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濮陽中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東染化工公司賠付環境修復治理費用600萬元,第一期300萬元已繳納,第二期300萬元於2019年1月1日前繳納至濮陽中院指定賬戶。二、東染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林自願承諾:薛春林面向社會開放其擁有的CN201720746317.9號“一種回收氟化氫的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善意地實施該專利,該項承諾一經作出不可撤銷。三、東染化工公司在濮陽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四、東染化工公司支付河南省環保聯合會律師費15萬元。濮陽中院將調解協議內容依法進行了公告,公告期間內未有任何個人或單位提出異議。濮陽中院經審查認為,上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予以確認。

  本案系社會組織起訴、由檢察機關支援起訴的涉水和土壤汙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中,企業將生產出的廢酸交給沒有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個人非法傾倒至黃河流域多處河溝,對地表水和土壤環境造成嚴重損害,應承擔環境侵權責任。人民法院組織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內容不僅包括企業承擔環境修復治理費用、賠禮道歉等法律責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還主動向社會開放了其擁有的環境保護方面實用新型專利。人民法院在依法支援社會組織環境公益訴權,確保汙染者及時履行環境修復責任的同時,著眼環境利益最大化,積極創新審判執行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七、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檢察院訴東營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監管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東營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東營區六戶鎮武家大溝大許村西至邱家村東段兩岸的堤壩被非法取土,破壞嚴重、未予修復,危及河道行洪及周邊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於2018年6月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東營市水利局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恢復堤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按照檢察建議,東營市水利局對相關河段進行了修復,共修復岸線長度2757米。但東營區檢察院跟進監督發現,堤壩無法滿足設計標準和汛情要求,且部分修復堤段已出現潰壩、漫堤現象,致使河道兩岸農田全部受災,生態環境破壞狀態未得到治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的現象並未得到有效改善。東營區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東營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監管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其繼續履行職責,採取補救措施對案涉被毀堤壩予以修復。

  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東營市水利局作為行政主管機關,負有對案涉河道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雖然東營市水利局已組織執法人員對在案涉堤壩及其護堤非法取土予以制止,但未採取修復補救措施。在收到檢察建議後,東營市水利局雖然修復了案涉河道北岸線堤壩,履行了一定的修復職責,但並未全面履行河道監管法定職責。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東營市水利局未全面履行河道監管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東營市水利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採取補救措施。

  本案系黃河流域河道堤壩保護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洪水風險依然是黃河流域的最大威脅,做好防洪工程設施保護是確保黃河長久安瀾的重要環節。本案中,行政主管機關在收到檢察建議後雖履行了一定修復職責,但案涉堤壩仍存在無法滿足設計標準和汛情要求,且部分修復堤段存在潰壩、漫堤現象。人民法院針對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請求,判決認定行政機關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並判令其繼續履職採取修復措施,有利於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全面履行職責,共同維護防洪工程設施,切實保障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黃河沿岸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八、陝西省三原縣人民檢察院訴陝西省三原縣大程鎮人民政府未履行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陝西省三原縣大程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大程鎮政府)所轄區域位於渭河支流清河的北部沿岸。2012年,為最佳化鎮區環境、解決汙水直排問題,大程鎮政府申報獲批關於“建設大程鎮汙水處理廠及汙水管網工程”專案,並完成汙水處理廠的徵地及圍牆圈建工作,但汙水處理廠及汙水管網工程一直未予建設,排汙狀態依然持續。陝西省三原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三原縣檢察院)向大程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大程鎮政府未在規定時間內予以回覆,亦未啟動汙水處理廠及汙水管網工程建設。三原縣檢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大程鎮政府未依法履行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職責的行為違法;判令其繼續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建設汙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保證排出的汙水符合相關標準。

  陝西省三原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大程鎮政府具有建設農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公共汙水管網的法定職責,其在案涉工程批准後長達四年多時間未予建設,致使大程鎮四個行政村和七個企業的汙水長期超標準直接排入清河。三原縣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後,大程鎮政府仍未有效解決上述問題,社會公共利益一直處於受損害狀態,已構成怠於履行法定職責的行政不作為。鑑於該工程涉及範圍廣、工程量大,建設工期可參照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為25個月。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大程鎮政府未完全履行法定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職責的行為違法,並限其於判決生效後25個月內建設完成三原縣大程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公共汙水管網,保證排入清河的汙水符合排放標準。

  本案系黃河流域農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汙水管網建設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是打好水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方面,也是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建設美麗鄉村的應有之責。本案中,大程鎮政府怠於履行法定職責,案涉工程在批准後一直未動工建設,導致汙水長期超標準直接排入清河。受案法院依法判決支援檢察機關的訴請,並在判決生效後和檢察機關共同派員前往專案施工現場持續進行監督,促使案涉工程按期建成並投入使用,展現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目標導向,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監督支援依法行政,有效解決農村環境突出問題,保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九、山西省嵐縣人民檢察院訴嵐縣水利局未履行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山西嵐縣昌恆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恆公司)專案井田位於汾河水庫飲用水源准保護區。2017年9月,山西省嵐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嵐縣檢察院)向嵐縣水利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制止昌恆公司在嵐河(汾河一級支流)內私設排水口、排放汙水的行為。同年10月14日,嵐縣水利局對昌恆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於2017年10月20日前拆除排汙口,並處罰款10萬元。2018年3月,嵐縣水利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山西省嵐縣人民法院認為,嵐縣水利局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故裁定對其申請不予受理。嵐縣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嵐縣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拆除昌恆公司私設排水口的法定職責違法;判決嵐縣水利局採取補救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

  山西省臨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嵐縣水利局系嵐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昌恆公司未經批准設定排汙口,應由嵐縣水利局責令限期拆除;嵐縣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後,儘管嵐縣水利局履行了相應的職責,但至今汙水仍在排放,應當認定為嵐縣水利局履職不到位。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嵐縣水利局不依法履行拆除昌恆公司私設排水口的法定職責違法;責令嵐縣水利局採取補救措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嵐縣水利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經二審法院裁定準許其撤回上訴。

  本案係為制止在飲用水水源地准保護區非法排汙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飲用水安全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國家為此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地准保護區雖然屬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但按照水汙染防治法及相關規章的規定,在准保護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汾河是黃河的主要支流,汾河水庫是下游和周邊居民重要飲用水源。昌恆公司專案井田位於汾河水庫飲用水源准保護區,其私設排水口、排放汙水的行為,不僅汙染環境,還嚴重威脅到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決,監督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全面履責,保障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法律制度的嚴格落實。

  十、鄭州市生態環境局與河南鑫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

  2017年11月,河南鑫洲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洲公司)在新鄭市龍湖鎮非法傾倒有毒土壤。經鑑定,土壤中含有六六六與滴滴涕等農藥因子,受汙染土壤共計14.89萬立方米。在有關部門採取緊急控制措施、查清汙染事實、鑑定損害後果後,根據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授權,鄭州市生態環境局與鑫洲公司進行磋商,達成了《新鄭市龍湖鎮李木咀村與劉口村土壤汙染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主要內容為,(一)由鑫洲公司賠償應急處理及調查評估,土壤修復效果評估、監理與驗收,恢復性補償等費用共929.82萬元。(二)由鑫洲公司承擔土壤修復責任,委託第三方進行受汙染土壤無害化處置,直至評估達標;否則須按司法鑑定土壤修復估算費用的130 %計算違約金,計1.9億元,同時還應就損害擴大部分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三)若鑫洲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鄭州市生態環境局有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協議達成後,雙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要求確認協議有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後,依法對《新鄭市龍湖鎮李木咀村與劉口村土壤汙染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內容進行了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異議或意見。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審查後認為,申請人達成的協議符合司法確認的條件,遂裁定確認協議有效;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協議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系土壤汙染引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件。涉案磋商協議對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的身份,生態環境損害的事實、程度和有關證據,雙方對生態損害鑑定報告的意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模式及費用支付方式,修復工程持續期間,修復效果評估以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的責任等內容做了全面約定,不僅確保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工作落到實處,也便於接受公眾監督,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受案法院對生態環境損害磋商協議司法確認的程式、規則等進行了積極探索,提供了有益的經驗。人民法院透過司法確認,賦予磋商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促進磋商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引導企業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強化土壤汙染管控和修復,促進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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