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與內地律所可在川合夥聯營!你意下如何?
四川線上記者 蘭楠
為規範、有序地在四川省開展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試點工作,進一步密切香港、澳門與內地律師業的合作,近日,司法廳起草了《關於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四川省開展合夥聯營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可透過以下渠道反饋:1.郵寄地址:成都市青羊區上翔街24號,郵編:610015。2.電子郵箱:sifating708@163.com。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合夥聯營是指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或澳門律師事務所與一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四川省內組建合夥型聯營律師事務所,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對外提供法律服務,承擔法律責任。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採用特殊普通合夥形式設立。
01、哪些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合夥聯營?
需符合下列條件的:
(一)根據香港或澳門法律登記設立且總部位於香港或者澳門;
(二)在香港或澳門從事法律服務滿五年,具有辦理香港或澳門法律事務的執業資質;
(三)有三名以上執業律師,且合夥人或者負責人是香港或澳門註冊的執業律師;
(四)申請合夥聯營前三年內本所未受過香港、澳門律師監管機構處罰,駐內地代表機構未受過內地律師監管部門處罰。
02、哪些內地律師事務所,可以申請合夥聯營?
需符合下列條件的:
(一)成立五年以上的合夥律師事務所;
(二)有三十名以上執業律師;
(三)本所設在四川省內,或設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但已在四川省內設立分所;
(四)申請合夥聯營前三年內律師事務所及其設在四川省內的分所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03、其他相關規定;
(一)合夥聯營各方的出資額不得少於人民幣五百萬元,出資方式由聯營各方協商確定。聯營的香港、澳門一方的律師事務所,其單獨或者合計出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9%。
(二)合夥聯營各方派駐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合計不得少於十人。各方派駐律師的數量由聯營各方協商確定。聯營各方應當在派駐的律師中指定一名牽頭負責的律師。聯營各方派駐律師的執業經歷不得少於三年,且派駐前兩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聯營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應當在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派駐律師中產生,但應得到其他各方的認可。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律師,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的執業資格。派駐律師不得同時在本所駐內地代表機構兼任代表,不得同時受聘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
(三)各方協議約定的合夥聯營期限不得少於三年。合夥聯營協議,自聯營被批准之日起生效。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費,應當在內地境內結算。
(四)四川省律師協會指導設區的市律師協會對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行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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