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遭傷害未成年人實施必要心理干預!最高法釋出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今天(4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並於今年的3月1日起施行。與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比,新的司法解釋增加“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速裁程式”、“缺席審判程式”等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李少平: 《新刑訴法解釋》的公佈施行,對於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式正確履行審判職責,規範辦案活動,保障訴訟權利,確保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準確、有效實施,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作為證據的訊問錄音錄影 准許辯護律師查閱

對遭傷害未成年人實施必要心理干預!最高法釋出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新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強化辯護權保障。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

對遭傷害未成年人實施必要心理干預!最高法釋出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針對指定辯護與委託辯護並存的情形,明確規定應當賦予被告人選擇權,尊重被告人的選擇;

  對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影,准許辯護律師查閱,切實保障查閱權。

  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可合併審理

  同時,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重申同案同審的一般原則,要求分案審理應當以有利於保障庭審質量和效率為前提,強調分案審理不得影響當事人質證權等訴訟權利的行使。

對遭傷害未成年人實施必要心理干預!最高法釋出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特別是,審理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傳喚分案審理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對質。對於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合併審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訴訟權利、準確定罪量刑的,可以併案審理。

  詢問未成年被害人及證人 儘量一次完成

  此次釋出的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遭受性侵害或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相關情節做出了規定。同時針對司法實踐中,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難以確定的問題進行了規範。

  此次的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貫徹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念精神和制度要求。

對遭傷害未成年人實施必要心理干預!最高法釋出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李少平: 規定審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採取同步錄音錄影等措施,儘量一次完成;要加強與有關部門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同時,為切實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訊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對其供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適度擴大了訴訟代表人的確定範圍

對遭傷害未成年人實施必要心理干預!最高法釋出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新刑訴法解釋》適度擴大了訴訟代表人的確定範圍:以單位內部人員作為第一選擇,包括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被告單位的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

對遭傷害未成年人實施必要心理干預!最高法釋出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在被告單位內部沒有合適人員擔任訴訟代表人的情況下,可以由被告單位委託律師等單位以外的人員作為訴訟代表人,維護被告單位的合法權益。

  死緩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

  此次的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二審死緩案件做出了一律開庭審理的規定,同時在庭審中的證據材料移送方面做了細化規定:如果因為未移送證據,導致相關事實存疑的,法院應當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作出認定。

  此次的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死緩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律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當開庭審理。

  未移送證據導致存疑 按在案證據判

對遭傷害未成年人實施必要心理干預!最高法釋出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隨案移送;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在指定時間內移送;經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在案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漏判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 可發回重審

  此次的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針對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財物處理、審查和執行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對遭傷害未成年人實施必要心理干預!最高法釋出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李少平: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在立案審查階段,要審查涉案財物是否隨案移送並列明權屬情況,以及是否有證明相關財物系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證據材料;針對個別案件中存在漏判隨案移送的涉案財物的問題,規定在二審期間發現的,可以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由原審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處理;判決生效後發現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另行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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