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美容糾紛頻發 謹慎選擇理智消費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 通訊員 焦曉瓊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醫療美容糾紛案件民事審判白皮書(2016年度-2020年度),同時通報了相關典型案例。朝陽法院副院長郭莉蓉在通報會上表示,該院近5年審結的涉醫療美容糾紛案件中,就醫者主要為中青年女性;涉訴醫療美容機構則絕大多數為民營機構,過錯型別多表現為未盡告知義務、操作不當、虛假宣傳、非法行醫等。

針對審判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朝陽法院致函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建議修訂完善《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推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責罰條款的修訂,提高罰款上限,對嚴重違法違規的醫療美容機構堅決吊銷取締,對嚴重違法的相關單位或個人實行終身禁醫制。

美容不成反遭毀容

醫方欺詐三倍賠償

因對自己的雙眼皮不滿意,張女士便想透過醫療美容的方式進行調整。透過在網上搜索“雙眼皮修復”等關鍵詞,張女士發現搜尋頁面前3條全是北京某醫療美容診所的廣告。點選進入該診所的主頁後,映入眼簾的又是各種宣傳標語:“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復醫院”“醫學博士王某某,專注眼整形修復四十年”……看到這些,張女士心動了。

2017年4月,張女士前往該診所就診。簡單面診過後,張女士表示要回去考慮一下。次日,診所工作人員致電張女士,表示想邀請她作為案例模特,稱醫生為其實施手術時會有各地醫生到現場觀摩學習,手術費可以打八折。張女士由此感受到診所對自己的重視,同時又考慮到價格優惠,遂決定在該診所進行“雙眼皮修復”手術。

隨後,張女士依約來到北京某醫療美容診所進行手術,然而手術過程中卻並無其他醫生觀摩學習。此時的張女士才意識到,診所先前承諾的教學觀摩案例都是假的,自己也並非案例模特。

術後,張女士雙眼皮兩側增添新疤痕,下眼角增添贅皮,睜眼困難並且有拉扯感,雙眼乾澀疼痛、畏光流淚,持續近一年。經多次溝通交涉,診所承諾再次為張女士進行修復。2018年3月,張女士再次在該診所處進行修復手術,但術後仍無明顯改善,雙眼功能一定程度受損。美容不成反遭“毀容”,無奈之下,張女士將該醫療美容診所訴至法院。

法院經調查發現,北京某醫療美容診所在其微信公眾號釋出多條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廣告,並曾因此受到行政處罰。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司法鑑定,張女士的傷殘等級屬九級。在《關於對張女士鑑定案件的說明》中,司法鑑定中心以“鑑於醫方的過錯行為,尤其溝通上的不足,直接影響就醫者對手術效果的滿意程度,而這也是美容手術效果評價的一個重要指標”為由,建議“醫方佔主要原因”。

法院審理後認為,某醫療美容診所存在虛假宣傳和欺騙消費者的情形,張女士受其誤導接受了醫療美容服務,應認定該美容診所在為張女士提供消費性醫療美容服務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北京某醫療美容診所應當按照張女士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張女士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此外,醫療美容診所的診療行為經鑑定存在過錯,應對張女士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令被告某醫療美容診所賠償張女士三倍損失23萬餘元,同時賠償張女士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47萬餘元。

郭莉蓉在通報會上表示,2016年至2020年,朝陽法院審結醫療美容糾紛案件195件,涉訴醫療美容機構有77家,其中民營機構75家。在77家涉訴醫療美容機構中,因違規釋出廣告、虛假宣傳被行政處罰的有46家,佔涉訴醫療美容機構的59.7%,宣稱在業內具有領先水平、虛構知名醫師親自手術、虛構知名人士醫美體驗、規避風險告知、誇大醫療美容效果等是較為常見的虛假宣傳形式。

法官建議,有“醫美”需求的群眾在就醫前應做好事前考察,選擇正規的醫療美容機構就診,注意核查醫療美容機構資質及醫護人員資質,切忌因輕信廣告宣傳而草率決定。此外,美容就醫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就診過程中保留必要的證據,包括留存就診記錄、付費憑證、醫療美容前設計方案等就診資料。

放任化名易出糾紛

司法建議實名就醫

醫療美容時,有的顧客出於個人隱私等因素會選擇化名登記就醫,殊不知這樣的行為會為今後維權埋下隱患,謝某就是其中的一位。

此前,謝某化名“王某”至某醫療美容醫院進行面部皮膚美容治療。醫院隨後對其進行了注射玻尿酸、肉毒素、膠原蛋白等藥物診療。術後,謝某面部出現變形,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謝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損害賠償金等共計39萬餘元。

訴訟中,謝某提交了患者姓名為“王某”的病歷材料、銀行交易明細及術前術後照片等證據證明其本人即為“王某”,並表示相關簽字均為自己所寫,可進行筆跡鑑定。而被告則辯稱,謝某提供的病歷中患者姓名並非謝某,不能證明謝某系實際就診者,不同意謝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後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和解,謝某撤回了起訴。

對於當前普遍存在的化名醫療美容問題,朝陽法院在向國家衛健委傳送的司法建議中指出,部分涉訴醫療美容機構放任美容就醫者使用化名就醫,訴訟發生後,以其接診的就醫者與起訴主體姓名不一致為由否認就診關係,導致訴訟主體資格查明困難,如無其他證據佐證,美容就醫者的合法權益將難以保障,醫療美容機構的違法行為也得不到及時制裁。

法官建議,在醫療美容糾紛領域,應推進建立實名就醫制度,防範美容就醫者化名就醫;對於醫療美容機構未核實美容就醫者姓名等就診資訊,或誘導美容就醫者使用化名或假名就醫的,要予以相應懲處。

拒供病歷無法鑑定

診所過錯承擔全責

黃某經某諮詢公司介紹,到某醫療美容診所進行了隆鼻整容手術。術後,黃某被診斷為“鼻中隔中上端穿孔”。此後,因雙方協商未果,黃某訴至法院,要求諮詢公司和醫療美容診所連帶賠償其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4萬餘元。

庭審中,黃某申請進行司法鑑定,但因醫療美容診所無法提供黃某的就診病歷,導致司法鑑定無法進行。

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因醫療美容診所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應推定其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缺少病歷資料導致無法鑑定,進而導致無法查清“醫療美容診所的診療行為與黃某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一案件事實。據此,法院判令被告醫療美容診所就黃某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官庭後表示,當前醫療美容市場的病歷不規範問題突出,涉訴醫療美容機構普遍存在病歷記錄過於簡單、書寫修改不規範、保管不善等問題,部分主診醫師負責制落實不嚴,導致病歷資料缺失或記錄不規範、醫療美容設計與美容方案記錄缺失。

法官指出,醫療美容機構應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醫療美容相關診療指南或技術操作規程,規範醫療美容病歷資料的書寫與保管,未經美容就醫者同意,不得洩露或公開其病歷資料,妥善保護美容就醫者隱私或個人資訊。醫療美容機構可以結合自身情況,科學核定質量把控規範指標,對從業人員進行考核督導,將診療行為、病歷書寫、病歷管理等納入考核範圍。在糾紛發生後,妥善封存病歷資料,不偽造、篡改病歷資料,不隱匿或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透過自身協調或溝通機制積極及時處置糾紛,化解矛盾。

擅換品牌假體破裂

構成違約退費賠償

此前,徐某到某醫療美容診所做隆胸修復術。術後,徐某被診斷為“右乳房假體破裂”,並再次進行了手術治療。因就賠償等事項協商未果,徐某訴至法院,認為診所為其植入了非合同約定品牌的假體,且假體來源不明,無法證明產品質量合格,要求診所賠償其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3萬餘元。

訴訟過程中,法院依法委託鑑定機構對假體產品質量是否合格進行鑑定,但因被告無法提供假體產品識別碼,且該假體已經停產,不能提供足夠的樣本數量導致無法鑑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診所在未徵得徐某同意的情況下更換假體品牌,且無法證明實際使用的假體質量合格,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據此,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徐某植入假體的費用,並賠償徐某因對其植入來源質量不明的假體出現“右乳房假體破裂”問題而更換假體所支出的醫療費等共計12萬餘元。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老胡點評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收入的增加,人們對顏值的期待和要求也不斷提高。在巨大市場需求的推動下,醫療美容機構的數量也迅速增多。然而,從本期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因醫療美容操作不當、虛假宣傳、非法行醫等過錯而產生的矛盾糾紛也呈現多發、頻發的態勢。

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醫療美容機構為了謀利而置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社會責任於不顧,甚至不惜欺詐醫療美容消費者。同時,由於醫療美容市場發展迅速,致使相關立法相對滯後,監管措施也存有漏洞,給了非法經營者以可乘之機。

因此,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總結各類醫療美容矛盾糾紛中暴露出來的漏洞,及時修改、完善相關法律規定,不斷強化監管措施,積極履行監管職責,堅決杜絕見利忘義、虛假宣傳、無證上崗的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同時,希望人們在接受醫療美容服務時,一定要選擇正規、專業和信譽好的醫療美容服務機構並認真審查相關機構、從業人員的資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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