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趙紅旗
乘公交車出行是大多數市民的出行方式,如果乘客乘公交車出行途中不小心摔倒受傷,而公交車司機規範駕駛,誰該為乘客的摔傷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乘客老張訴某公交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認定某公交公司承擔無過錯責任。
2021年12月22日,老張搭乘公交車出行,待其坐穩後公交車繼續行駛。車輛執行中他起身走向駕駛位,讓公交車司機檢視自己的健康碼,在回到座位時,不小心坐空摔倒。經診斷,其左股骨轉子間骨折。在賠償問題上,某公交公司認為無責,拒絕賠償。老張以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將某公交公司訴至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
“老張摔倒時,公交車平穩執行,司機安全規範駕駛沒有過錯,純粹系老張自己不小心所致,公交公司不應擔責。”某公交公司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辯稱。
“某公交公司無過錯,需不需賠償是關鍵癥結。如果明確了誰該為乘客的摔傷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問題就好進行調解。”承辦法官沈偉軒說,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沈偉軒向某公交公司講解相關法律,明確告知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對乘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運輸中旅客的傷亡,承擔無過錯責任。即使承運人無過錯,仍應對乘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經沈偉軒釋法說理,雙方當事人在賠償問題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民法典相關規定明確告知我們,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只要不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不能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承運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沈偉軒解釋說,之所以對承運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因為承運人的主要義務就是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理應保證乘客在運送過程中免遭各種損害。況且,運輸工具是在承運人的掌管、指揮下執行的,承運人對運輸過程的情況更為了解和掌握。從某種意義上講,乘客的人身安全,完全託付給了承運人,故承運人對乘客在運輸過程中受到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既是承運人的營業性質決定的,也是充分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承運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樣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同意無票搭乘的乘客。
“近年來,乘客在乘坐公交車時受傷,公交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屢見不鮮。”沈偉軒建議,在賠償問題上,受傷乘客可以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與公交公司進行協商處理,儘量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這樣既能節省時間、精力和財力,還能避免不必要的訴累。(趙紅旗)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