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汨羅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汨羅市民政局申請撤銷李某監護人資格一案,依法撤銷了李某為小江的監護人資格,指定由汨羅市民政局為小江的監護人,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小江現年8歲,生父不明,由母親江某獨自撫養。2018 年11月,江某與李某登記結婚,婚後小江隨江某和李某共同生活。2021 年11月,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未對小江的撫養權歸屬作出約定。離婚後,小江隨江某居住。2022 年3月,江某去世,小江隨其姨母生活。2022年8月底,李某將小江接回汨羅生活,但因家庭經濟條件及家庭成員等情況,李某不能履行監護職責,小江的親屬也不願意擔任其監護人。2022年9月,小江由當地社會福利院接收。2023年1月,汨羅市民政局向汨羅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撤銷李某的監護權,並申請指定民政局為小江的監護人。汨羅市檢察院同時作為支援起訴機關,支援民政局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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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羅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本應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小江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但李某在江某去世後,對小江怠於履行監護職責,並明確向相關部門表示自己沒有條件履行監護職責,不能擔任監護人。申請人汨羅民政局及時對小江進行了救助,並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李某對小江的監護權,自願擔任小江的監護人。從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汨羅民政局擔任小江的監護人,有利於保護小江的生活、教育、醫療保障等權利,也有利於其身心健康,且小江本人也願意由汨羅市民政局擔任其監護人。汨羅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作出以上判決。
此案系汨羅法院審理的首例由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檢察機關支援起訴的撤銷監護權案件,體現了全社會、各部門對未成年人的綜合立體保護,也是汨羅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能、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在民事審判領域積極探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一次成功實踐。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易夢 湯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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