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會審 | 他人代付手遊費用是受賄嗎

本文轉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方弈霏

三堂會審 | 他人代付手遊費用是受賄嗎

2022年1月19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沈新宇涉嫌受賄罪一案。圖為庭審現場。黃星 攝

特邀嘉賓

張曉煒 無錫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皇豐衛 無錫市紀委監委第五審查調查室幹部

張子揚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

丁 炯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編者按

這是一起國企領導幹部透過讓他人代為支付手遊賬號充值費用的方式進行權錢交易的案件。本案中,沈新宇將他人支付寶賬戶與其手機遊戲賬號繫結並支付充值費用,由他人支付部分裝修費用,並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人員謀取利益,這些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如何圍繞所涉罪名確定取證方向,受賄數額如何計算?沈新宇在其主要犯罪行為發生時已辭去公務員職務,是否符合受賄罪主體構成要件?其受賄行為部分未遂,對量刑有何影響?我們特邀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沈新宇,男,1975年3月出生,中共黨員。曾任無錫市濱湖區建設局副局長、無錫太湖城工作委員會建設環保局副局長,2015年7月,辭去公務員公職。此後歷任無錫市新震澤實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無錫新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無錫新都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無錫市太湖新城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國有獨資,以下簡稱太湖新城集團)黨委委員、副總裁。

2015至2021年,沈新宇利用擔任太湖新城集團黨委委員、副總裁及下屬子公司負責人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接和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老闆孫某某、韓某等25人以代付手機遊戲賬號充值費用、房屋裝修費用等方式所送賄賂,共計742萬餘元人民幣(幣種下同),其中實際收受賄賂共計542萬餘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1年6月24日,無錫市紀委監委決定對沈新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8月24日,無錫市監委將沈新宇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2021年9月8日,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指定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管轄。

【黨紀政務處分】2021年9月9日,經無錫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無錫市委批准,給予沈新宇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委給予沈新宇開除公職處分。

【提起公訴】2021年9月27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沈新宇涉嫌受賄罪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2年1月19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沈新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沈新宇使用他人支付寶賬戶給自己手遊賬號支付充值費用,如何確定所涉罪名?如何圍繞所涉罪名確定取證方向?

皇豐衛:關於沈新宇用他人支付寶賬戶給自己手機遊戲賬號支付充值費用,專案組初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沈新宇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違反了廉潔紀律;另一種觀點認為,沈新宇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由他人支付手機遊戲賬號充值費用的方式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經初核,沈新宇利用擔任太湖新城集團副總裁等職務便利,為無錫市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承接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孫某某以代為支付手機遊戲賬號充值費用方式所送賄賂,數額巨大,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徵,故不宜簡單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應當以涉嫌受賄罪展開調查。

我們結合初步核實調取的證據材料,圍繞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進一步完善和加強證據,主要分為三個方面:一是主體身份證據。透過調取沈新宇的戶籍資料、幹部任免審批表、任免檔案、領導工作分工檔案等,證實沈新宇屬於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主觀方面證據。圍繞沈新宇受賄的動機、目的,收受財物行為與謀取利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對受賄數額是否明知等方面,對沈新宇進行訊問;圍繞孫某某的行賄動機、目的,以及如何向沈新宇提出請託事項等方面,對孫某某進行詢問,證實了孫某某本人從不玩手機遊戲,更不會向遊戲賬號充值,其支付寶賬戶遊戲充值記錄均為沈新宇操作的結果,從而鎖定了沈新宇的受賄故意。三是客觀方面證據。專案組調取了孫某某支付寶賬戶的交易流水,同步扣押孫某某的手機進行電子取證,鎖定沈新宇手機遊戲賬號、遊戲名稱等關鍵資訊,印證該手機遊戲賬號實際由沈新宇使用。同時,為確定孫某某支付沈新宇充值費用的準確金額,專案組委託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勘驗檢查,固定相關證據。此外,專案組還調取了無錫市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企業註冊資料,以及沈新宇利用主管工程建設的職務之便,幫助孫某某承接了建設工程的相關書證。

沈新宇收受他人代付的手遊賬號充值費用以及他人代付的房屋裝修費用,如何計算其受賄數額?

張曉煒:經查,沈新宇將其手機遊戲賬號綁定了孫某某支付寶賬戶,用以給其手機遊戲賬號充值。為核實充值金額,我們一方面透過梳理沈新宇筆錄、孫某某證言以及遊戲登入IP地址等證據,明確沈新宇實際使用孫某某支付寶賬戶充值的遊戲名稱;另一方面,解決支付平臺和遊戲平臺的充值記錄不完全匹配問題。專案組透過調查發現,支付平臺與遊戲平臺結算時會將部分充值金額合併結算,導致兩個平臺的充值記錄不能一一對應。在對調取的充值記錄進行逐一比對後,根據有利於被調查人的原則,對時間相近、金額吻合的充值記錄予以認定。經查,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沈新宇透過孫某某代為支付手機遊戲賬號充值費用的方式,收受賄賂127萬餘元。

此外,我們還查到,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孫某某為沈新宇裝修其某處房產,沈新宇付給孫某某20萬元裝修費用。裝修結束後,孫某某將裝修費用總額告知沈新宇,並表示剩餘裝修費用無需支付,沈新宇同意。孫某某稱其幫助沈新宇裝修先後支付了67萬餘元,但無法提供全部的票據憑證。專案組委託了某房地產估價公司對涉案房產的建築裝飾工程進行了評估,評估造價為65萬餘元,但專案組最終能查證屬實的裝修費用為61萬餘元。在裝修費用憑證不全、評估價格與孫某某自報價格不一致的情況下,根據有利於被調查人的原則,專案組採納了實際查實的裝修費用,認定沈新宇收受孫某某代為支付的裝修費用差價為41萬餘元。

在其主要犯罪行為發生時,沈新宇已辭去公務員職務,是否符合受賄罪主體構成要件?其安排他人代為支付手遊賬號充值費用所購買的遊戲裝備,是否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張子揚: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受賄犯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本案中,沈新宇原系無錫太湖城工作委員會建設環保局副局長,於2015年7月辭去公務員職務。證據顯示,沈新宇犯罪所利用的主要是其擔任太湖新城集團副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而該職務系經中共無錫市委組織部、無錫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審批同意,由無錫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名後任命。“兩高”《關於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經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准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由此可見,沈新宇雖已不具備公務員身份,但其仍系在國有獨資企業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符合受賄罪的主體構成要件。

關於安排他人代為支付手遊賬號充值費用,所購買的遊戲裝備是否屬於刑法規定的“財物”的問題。“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結合“兩高”《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本案中,沈新宇利用孫某某提供的支付寶賬戶為手機遊戲賬號充值,雖然其購買的遊戲裝備屬於虛擬財產,但實際安排孫某某代為支付資費127萬餘元,因此,該遊戲裝備屬於刑法規定的賄賂犯罪中的“財物”。

沈新宇收受賄賂部分未遂,對其量刑有何影響?辯護人提出沈新宇“系初犯,已經退出部分贓款,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其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是否予以採納?

丁炯: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理論認為,一般情況下,受賄罪以取得財物為既遂,未取得財物則未遂。本案中,2017年底,在沈新宇關照下,江蘇省某技術有限公司承接了太湖新城國際學校的暖通業務。2018年下半年,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韓某向沈新宇提出,為其保留該專案的一半利潤,並承諾沈新宇每幫其承接一個專案,便分給其一半利潤,待條件成熟時或沈新宇需要用錢時,交付沈新宇,沈新宇表示認可。2018年底,韓某為感謝沈新宇在承接工程過程中的關照,兌現了部分承諾的工程利潤10萬元。2020年,韓某告知沈新宇還應分得工程利潤200餘萬元,並提出幫其存定期等方案,沈新宇表示先由韓某保管,自己需要時再向韓某索要。此後,沈新宇案案發,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取得該筆分紅。受賄犯罪一般可分接受請託、收受賄賂、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三個過程。接受請託是主觀上產生犯意,收受賄賂是犯罪動機和追求結果,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是交換條件。因此,以賄賂是否到手作為區分受賄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體現了行為人是否達到其實現犯罪的目的,符合刑法關於既遂、未遂的法定要件。本案中,沈新宇收受韓某賄賂的200餘萬元尚未實際收取就已案發,其收受賄賂沒有得逞,是受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案中,沈新宇收受25名行賄人的財物,其不屬於初犯,且犯罪情節惡劣、受賄金額特別巨大。辯護人提出沈新宇“系初犯,已經退出部分贓款,建議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但沈新宇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的情節,經查屬實,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綜合考量沈新宇到案以後的悔罪態度、其家屬代為部分退贓表現,辯護人所提“其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情節,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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