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 (記者 孫雲 通訊員 張呈)繼昨天下午浦東法院開庭審理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浦東新區北蔡鎮潤澤小籠店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後,“南翔小籠”真假之爭今天下午上演第二季:昨天的被告之一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訴,狀告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在楊浦法院開庭審理中,記者觀察到,十分巧合,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賠償額與昨天原告提出的賠償額完全一致,均為300萬元。下午的庭審持續了約3.5小時,至傍晚5時40分許方才結束。為了證明自己才是最正宗的,原被告雙方都引經據典,從上百年前的《申報》及上海民政志等老檔案中尋找證據。與昨天一樣,案件均未當庭宣判。
圖說:庭審現場 楊浦法院供圖
與昨天的庭審相同,被告均為四家,有所區別的是,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的訴狀並決定反訴時,將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的上級公司上海豫園旅遊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也追加為被告之一,所以,今天庭審的被告方包括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豫園店、上海豫園旅遊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豫園旅遊商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饅頭店,原告代理律師在庭審中指出,四被告系共同實施了對原告的侵權行為。
原告認為,其在1985年即註冊持有食品類“南翔”商標,並從1988年起就開始生產“南翔小籠”速凍食品,被告在網路和店堂中多處使用“南翔小籠專門店”“正宗南翔小籠”“小籠鼻祖”等表述,系“搭便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商品名稱和企業名稱。
被告則辯稱,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持有餐館服務類“南翔”註冊商標,且豫園南翔饅頭店源於創始於1900年的長興樓,後更名為南翔饅頭店,不間斷經營傳承至今,因此,門店對於“南翔”“南翔小籠”“南翔小籠饅頭”等表述的使用和相關宣傳都是對自己服務商標和在先字號的合理使用。據此,四被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庭審中,雙方就“南翔小籠”歷史傳承脈絡展開交鋒。原告認為,南翔小籠源於南翔鎮“日華軒”,後以南翔鎮“吳家館”製作的南翔小籠為最佳,其配方和製作工藝經過不斷傳承,如今已為原告所有。
被告則認為,南翔小籠包由“日華軒”繼承人、南翔人黃明賢發明,其親戚吳翔升進店學藝後在城隍廟開設長興樓,即今南翔饅頭店,所以,自己與“南翔小籠”有著充分的歷史淵源和歷史傳承。
被告還提出,其在長期經營中尊重雙方各自的權利邊界,只在餐館服務範圍內從事“南翔小籠”的經營,使用“南翔”“南翔小籠”“南翔小籠饅頭”等文字及宣傳有合理依據。此次“南翔小籠VS南翔小籠”之爭,源於原告跨出商品類商標的使用範圍,不斷開設餐館,引發雙方的糾紛。也正因此,在原告沒有在子公司開設的餐廳中銷售南翔小籠之前,雙方從未對“南翔”“南翔小籠”等相關權屬、使用行為發生過糾紛。
本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