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汙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發現哪些“土”問題?

土壤汙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發現哪些“土”問題?

2019年1月1日起,土壤汙染防治法施行。作為我國首部專門防治土壤汙染的法律,該法填補了我國土壤汙染防治領域的立法空白。在法律施行一年多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今年啟動對這部法律的執法檢查。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土壤汙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

報告指出,法律實施以來,各地各部門採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遏制了汙染加重趨勢,保障了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穩定。全社會土壤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增強,依法開展土壤汙染普查、調查、監測等基礎工作,依法加強土壤汙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建設,依法加大汙染預防、源頭管控力度,依法推進土壤汙染分類管理和風險管控,強化法律宣傳和實施保障。

但由於土壤汙染防治歷史欠賬多、治理難度大、工作起步晚、技術基礎差,土壤汙染形式依然嚴峻,法律實施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依法打好淨土保衛戰任務艱鉅。報告指出了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壓力傳導逐級遞減和“政熱企冷”等
現象仍存在

土壤汙染防治法實施以來,各地高度重視法律的貫徹實施,依法推動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各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企業土壤汙染防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人民群眾依法參與和監督汙染治理的意識逐步增強。

但執法檢查中發現,還有一些問題不容忽視,尤其是法律責任的落實方面仍存在差距。比如,法律多個條款規定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法定職責,規定了企業汙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強化了汙染者、違法者的法律責任。但一些地方政府重視程度不夠,責任落實不實,存在壓力傳導逐級遞減和“政熱企冷”等現象。一些部門對法定職責認識模糊,履行職責不到位,多偏重於本部門、本行業的管理,協調協作不夠。有的企業履行土壤汙染防治義務不夠到位。

鑑於此,報告建議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對照各項制度規定,嚴格落實領導、監管和工作責任,嚴格落實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要構建監管體制完善、責任機制明確、密切協調配合的土壤環境綜合管理體系。企業要認真做好隱患排查和汙染監測,嚴格落實主體責任。

土壤汙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發現哪些“土”問題?
截至今年6月 生態環境部門
立案查處49起案件

據初步統計,截至2020年6月,全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共立案查處49起案件,罰款合計586.28萬元。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耕地周邊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行動,整治汙染源1400多家。31個省(區、市)釋出土壤汙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涉及企業1萬餘家。應急管理部完成全國7687家危化品重大危險源企業、2.2萬處重大危險源的督導檢查。

但執法檢查發現還存在著監督執法不夠到位的現象。有地方反映,土壤汙染的隱蔽性、複雜性強,執法監管的技術性、專業性要求高,執法人員不足、配置不合理,防治專業能力較低,存在執法能力不足、違法問題發現不及時、違法行為查處不夠等問題。還有地方相關部門反映,存在土壤汙染調查、修復過程環境監管不到位問題,“二次汙染”隱患突出。現場執法缺少具體指導性檔案,執法規範性有待加強。此外,有基層司法機關反映,土壤汙染案件立案難、起訴難、執行難,執法取證技術鑑定花費時間長、費用高,影響司法辦案效率。

報告建議強化監督執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要著力強化人大監督、執法監督、新聞監督、社會監督。要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尊重社會組織和公眾的知情權、報告權和舉報權。要加強能力建設,重點充實基層一線執法人員。要注重透過科技手段提高監管能力。要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形成懲治汙染土壤違法行為的強大合力。

土壤汙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發現哪些“土”問題?

進一步織密織牢
土壤汙染防治法制網

配套法規標準不健全、規劃制度未落實,是此次執法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之一。比如,法律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土壤汙染責任人認定有關辦法尚未出臺,在土壤汙染責任人不明確或存在爭議時,汙染者擔責原則難以有效落實。法律第十二條規定加強土壤汙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但有關汙染和修復的標準不夠全面、明確、具體,標準體系亟待健全完善。農用地土壤汙染風險評估標準體系尚未建立,農用地風險評估規範性、權威性不夠。法律第二十八條要求農田灌溉用水應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但目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關於重金屬的控制指標與農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相比存在缺陷,可能產生“水質可達標,土壤仍汙染”的問題。此外,目前各地還普遍存在未編制土壤汙染防治規劃或規劃編制不科學等問題,法律制度落實不到位。

報告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儘快研究出臺相關配套法規制度,修改與法律不銜接的法規。同時,地方人大及政府要加快推動地方立法,結合本地實際將法律制度落實落細,進一步織密織牢土壤汙染防治的法制網。


來源| 法治日報

編輯| 邵甜稽核楊貢江   簽發晏利揚

【來源:浙江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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