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刑事立案

由 顓孫佳悅 釋出於 綜合

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公安分局對湖州某公司拒不執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處理。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實施以來,該市辦理的首起危險作業犯罪案,浙江省辦理的首起 因拒不執行涉及重大隱患 的有關責令要求 的 危險作業犯罪案。

案情回顧

2021年1月28日,湖州市南潯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多部門開展“綜合查一次”聯合檢查,執法人員在對湖州藍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戊烷罐儲存倉庫及戊烷氣化間存在多項安全隱患,其中戊烷罐儲存倉庫內未按要求設定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屬於重大安全隱患,隨即執法人員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企業暫時停止使用戊烷相關裝置,立即進行隱患整改。

2021年3月17日,和孚鎮工作人員在對轄區內企業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湖州藍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戊烷相關裝置正在使用,隨即將情況報告給了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區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該企業,發現戊烷相關裝置正在使用,戊烷罐儲存倉庫存在的重大隱患未整改,戊烷儲罐記憶體有3月15日購進的戊烷約26噸,一旦發生洩漏爆炸,後果不堪設想。執法人員當即責令該企業停止使用戊烷相關裝置,並對啟動裝置進行了查封。

處理結果

3月18日,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企業負責人餘某某進行了調查詢問,餘某某對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察指令的事實供認不諱。因該案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南潯區應急管理局充分發揮行刑銜接機制,第一時間將該案件移交給南潯區公安分局,經過立案偵查,南潯區公安分局於3月24日對湖州藍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處理。

“危險作業罪”入刑,對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南潯區透過組織萬人警示教育培訓、普法宣傳、典型案例曝光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大宣傳,提升企業有關負責人員的守法意識和安全責任意識。

法條連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資料、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裝置、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來源丨中國應急管理

編輯丨文穎

稽核丨區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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