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辦了張假身份證
感情破裂卻無處辦理離婚
當訴訟陷入僵局時
該如何解決
3月29日,記者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受理該案後向沅江市民政局發出司法建議書,沅江市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議後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對當事人於16年前辦理的婚姻登記資訊予以變更。
2006年7月,陳某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與龔某結婚,便聯絡路邊小廣告上的私人廣告公司製作了一張年齡改大了2歲的虛假身份證,如願辦理了結婚登記。
2021年8月,陳某與龔某因感情破裂到沅江市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卻被告知因原結婚證上登記的身份證號與陳某實際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無法辦理離婚登記。2022年3月17日,陳某、龔某將沅江市民政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上述結婚登記。
沅江市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後瞭解到,案涉婚姻登記辦理在2006年,兩原告於2022年才提起行政訴訟,其間相隔了16年,遠遠超出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期限,按理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但如果駁回原告的起訴,又回到了兩原告感情破裂卻無法離婚的困境。
根據2021年11月18日兩高兩部印發的《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規定,沅江市人民法院向沅江市民政局發出(2022)湘0981行初51號司法建議書,建議沅江市民政局將陳某、龔某於2006年7月辦理的結婚登記中陳某的身份證號碼予以變更。
沅江市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議後,對相關情況進行了核實,並於3月18日對陳某和龔某的婚姻登記資訊予以變更。當事人陳某和龔某因婚姻登記資訊錯誤不能離婚且無法透過行政訴訟解決的困境,透過沅江法院行政審判庭的司法建議書得到解決。
法官表示,辦理涉及以冒名頂替或弄虛作假方式進行婚姻登記的行政訴訟案件,實務中存在已過起訴期限、當事人身份資訊核實等問題,法院受理後應加強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銜接,凝集合力,主動化解該類矛盾糾紛,推動此類情形的歷史遺留問題得到妥善處理。
法治日報綜合新晚報、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