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為鑑|一封舉報信牽出貪腐窩案

黃正康,雲南省羅平縣供銷社原黨組書記、主任,曾是帶領幹部職工解決供銷社上億元歷史遺留問題、扭轉連續多年虧損局面的“供銷能人”,卻在貪慾中迷失,和供銷社原黨組成員、監事會主任保志武,供銷社下屬農資公司原經理王紹良等人沆瀣一氣,帶頭破紀破法,一步步傾覆於違紀違法的泥淖之中。

一封舉報信反映520萬元土地補償款已10年未收回

2019年6月,羅平縣委第二巡察組對羅平縣供銷社開展巡察,收到一封反映羅平縣農資公司經理王紹良違規撥付資金的舉報信。巡察組深入核實發現,農資公司在2010年與羅平縣明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合作開發中,520萬元的土地補償款長達10年未收回。

2019年10月,羅平縣紀委監委成立專案組,對王紹良有關問題進行審查調查。隨著調查的深入,羅平縣供銷系統更多涉案人員和腐敗問題線索浮出水面。

為快速查清問題,羅平縣紀委監委迅速啟動重大案件片區協作機制,統籌第七、第八協作區3個紀檢監察室、4個鄉鎮紀委、2個派駐紀檢監察組共9個辦案單位的力量,形成了20餘人的片區聯合辦案工作組。辦案組走訪談話80餘人,查閱資料、銀行憑證500餘份,查明供銷系統多名幹部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的違紀違法事實。

2010年,上級分配給羅平縣供銷社農資配送中心、日用工業配送中心和農特產品配送中心三個專案,因為資金短缺,縣供銷社決定將專案交由下屬農資公司以招商引資形式來實施,並明確合作方支付農資公司土地補償款不能低於1000萬元。

經查,2011年初,黃正康夥同保志武、王紹良,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明泰房地產開發投資商周某、晏某賄賂300餘萬元,為其在工程承接、專案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三人因害怕事發未私分款項,而是將300餘萬元受賄款以他人名義分批次轉入農資公司賬戶作為個人集資款賺取利息共199萬多元。

縣供銷社主任在收好處費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走到今天這步,歸根到底還是自己沒有保持敬畏之心,沒有守住廉潔底線,忘記了組織多年的教育培養,因為一時貪念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回首往昔,黃正康悔之晚矣。

2005年,40歲的黃正康被任命為供銷社黨組書記、主任。當上主任之初,他懷著一顆為老百姓辦實事的初心,帶領供銷系統幹部職工銳意進取,扭轉了連續七年嚴重虧損的局面,縣供銷社多次被國家、省、市表彰為先進單位。

然而,隨著請託幫忙辦事的人越來越多,黃正康的思想慢慢變了。2008年底,自建房屋購買鋼筋時缺錢的黃正康在向朋友求借無果後,將電話打給了時任農資公司經理的保志武,接到電話的保志武很快將6萬元“借款”送到了黃正康手中。

據黃正康回憶,這是他第一次接受別人給的好處費,一開始他也有點忐忑不安,但很快找到理由安慰自己:我為他們出了力,理應得到一些補償。在利益誘惑及補償心理的驅使下,他預設借錢為送錢,人生開始偏離正軌。

2010年至2014年期間,黃正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專案建設及超市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錢財達14萬元。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作為黃正康下屬的保志武、王紹良二人,在對金錢的追逐上與黃正康相比可謂有過之而不及。2009年6月至2017年10月,保志武先後6次收受賄賂共計90萬元;2010年4月至2016年春節期間,王紹良先後4次收受賄賂共計41萬元。

2020年1月,黃正康、保志武2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王紹良受到開除黨籍處分。2020年11月,黃正康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保志武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王紹良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其餘涉案的10餘人均受到相應處分。

縣供銷系統開展專項整治堵塞監管漏洞

查辦案件不能一查了之。供銷系統腐敗窩案發生後,羅平縣深化以案促改,做好查辦案件的“後半篇文章”。

針對縣供銷系統腐敗案件暴露出的問題,羅平縣紀委監委一方面透過開展供銷系統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強化跟蹤監督等方式,加大對供銷系統的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另一方面,強化警示教育,深入剖析案發根源,發出監察建議書,督促縣供銷社對暴露出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短板舉一反三、查缺補漏,堵塞監管漏洞。

根據監察建議,縣供銷系統積極開展行業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專項整治,聚焦易發生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問題的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關鍵環節,全面梳理排查系統記憶體在的問題及風險漏洞。建立專項整治工作臺賬,細化了46條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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