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降低刑責年齡能否根治低齡犯罪 性侵未成年人是否該加重刑罰

由 回秀蘭 釋出於 綜合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日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二審,針對低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問題,草案二審稿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同時規定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的法定最高刑,這些規定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降低最低刑責年齡需從嚴掌握

    “對極個別未成年人嚴重犯罪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原則上是贊成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斯喜在分組審議中提出,對於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嚴重犯罪,不能簡單以罪行是否嚴重、情節是否惡劣來判斷,而應當從是否具有是非辨別能力來考慮。

    陳斯喜建議,應採取“惡意補足年齡”的辦法,如果證明未成年人是主觀上惡意利用自己是未成年人不受法律追究這個條件,從事犯罪活動,就可追究其刑事責任。他認為,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雖然沒有致人死亡,但導致受害人毀容毀貌,甚至成為植物人,這種情況無法追究刑事責任是不公平的。

    李銳委員則認為,不宜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而應加大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責任,進一步完善對未成年人的矯治教育制度。12歲、13歲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對自己行為後果的認知仍不全面,對他們的犯罪行為,懲治是一方面,教育挽救則更重要。“避免刑罰不必要的擴張,不僅要防止刑罰罪名的擴張,也要防止對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擴張”。

    朱明春委員表示,當下的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早、但成熟相對較晚。與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後有著更為複雜的社會和家庭責任。

    朱明春建議,對極端的未成年人低齡犯罪案件,採取“例外條款”進行處理,從嚴掌握特別程式,將法條修改為: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由各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來判決負刑事責任。

    劉修文委員則認為,草案二審稿關於“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負刑事責任,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規定,與最高檢職責不符,應明確“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具體環節。

    建議加大性侵未成年人的懲罰力度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了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這條新增規定,建議提高起刑點,要與強姦罪的3年以上的起刑點保持一致,”鄧麗委員在分組審議中建議將其修改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鄧麗解釋說,3年以下的量刑高限,或將出現受害人年齡低、犯罪人刑罰反而輕的悖論。量刑應與犯罪人行為的危害性相符,充分體現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有利於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發生。

    鄧麗委員列出了兩組資料,一組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2019年檢察機關起訴猥褻兒童案件比2017年上升了114.6%,案件增幅較明顯。另一組來自公安部,2019年猥褻兒童案件中,10歲以下的兒童佔59%,6歲以下的佔19%,受害人低齡化趨勢明顯。對此,她建議,將猥褻不滿10週歲兒童明確列入猥褻兒童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杜黎明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規定的特殊職責人員性侵犯罪,建議將“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女性”修改為“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女性”。

    鄧麗委員說,我國曾出現過多起性侵兒童案件施害者系具有犯罪前科的累犯,但目前缺乏再犯風險評估制度,對刑滿釋放人員後續監管還比較薄弱。她建議,應在刑法總則中增加關於惡性犯罪再犯罪預防機制的相關規定。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 焦敏龍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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