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廣東男子李林在招商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後來自己用這張卡用辦理了分期付款,截止到2018年7月後一直沒有能力進行還款。
在招商銀行多次催收無果之下,便將李林告上了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林償還借款本金143042.12元、利息12077.93元、分期手續費7714.68元,以及違約金41311.56元。
欠債還錢,本是一件天經地義的事情,但是在法庭上,李林也有自己的說法並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訴求。
第一,李林表示這張欠款信用卡不是自己辦理的,銀行的信用卡合約上籤的字不是自己籤的。
第二,當初辦理的分期付款合同是制式合同,銀行沒有告知手續費用這一塊,自己不應該支付相應的手續費。
第三,還款本金應為72009.02元,而不是14萬,因為根據銀行的賬單顯示李林從2018年7月就已經不使用這張信用卡了,而7月份賬單顯示的還款金額是上面的7萬餘元。
在法庭上,招商銀行進行了抗辯,稱李林使用招商銀行信用卡已經有幾年的時間了,而且之前一直是正常使用和還款,現在忽然說信用卡沒有辦理簽字的不是自己,明顯於常理不符。
對於分期手續費,招商銀行表示在分期付款需要客戶用app申請,在申請時頁面會提示每月還金額和每月手續費,這種屬於明顯提示,不存在制式合同的問題。
最後關於還款本金14萬餘元,是在2018年7月3日出現逾期還款本金為72009.02元時,此後的8月、9月、10月的賬單均將當月應還的分期金額生成,直至10月賬單將全部後續分期賬單提前結算所致。
白雲區人民法院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述之後,對以下情況進行了認定。首先李林在正常消費、借貸還款正常履約多年之後,現在來反駁信用卡不是自己簽字辦理明顯與常理不符,法院不予支援。
對於分期還款手續費,李林在還款過程中已實際支付過分期手續費,李林辯稱不知道收費標準顯然有悖客觀事實,法院不予採信。
對於信用卡還款本金李林認為是7萬餘元,但是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援。
而對於招商銀行的還款專案以及金額訴求,法院對於4萬餘元的違約金不予支援,法院認為對於違約金的協議內容首先屬於制式合同,相關內容只是銀行官網進行了公佈,但是沒有與利益嚴重相關的信用卡客戶進行確認,屬於單邊合同,嚴重損害信用卡客戶的利益,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最後白雲區人民法院當庭進行宣判:李林向招商銀行歸還欠款本金143042.12元、分期手續費7714.68元及利息12077.93元。
李林表示不服判決,需要上訴。
巴掌說:
這個案例最大的疑點就是李林應該還7萬還是14萬,李林說自己7月份就已經不用信用卡了,當時顯示的是7萬餘元,而招商銀行認為應該加上後面三個月的賬單為準,而這兩者之間就翻一倍的結果。
你覺得李林是該還7萬還是14萬呢?歡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