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物件是誰?督查什麼內容?官方解析《政府督查工作條例》
中新社北京12月30日電 (記者 張子揚)中國國務院辦公廳督查室督查專員範必30日在北京指出,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重要任務,一是賦予督查權,二是約束督查權。賦予督查權就是要明確督查是什麼,什麼機構可以開展督查,督查的物件是誰,督查的內容是什麼,這是在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條例》當中要解決的基本問題。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當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範必向媒體介紹了《條例》有關情況。
據瞭解,政府督查是推動中共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是健全行政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對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政府全面依法履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要求政府督查工作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以人民為中心,服務大局、實事求是,推進依法行政,推動政策落實和問題解決。《條例》將於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範必介紹,關於政府督查的概念,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關於開展政府督查的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實施政府督查的主體,具體工作由政府督查機構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屬部門或者派出督查組開展政府督查。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開展政府督查。
對於督查物件是誰,範必介紹,包括幾個層面:督查機構所在的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再就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包括有關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行政機關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這些組織也可以作為督查物件。
對於督查結果,範必指出,《條例》要求,督查結束之後要作出督查結論。督查結論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客觀公正,而且與督查物件有關的結論要向督查物件反饋。
此外,範必介紹,《條例》對於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避免督查的泛化提出了要求,要求嚴格控制督查的頻次和時限,科學運用督查方式,嚴格執行督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督查範圍、變更督查物件和內容。在實施督查的時候,不得干預督查物件正常的工作,特別是嚴禁重複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