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開著寶馬豪車
卻拒不履行二十多萬的債務
對於這種有能力履行
卻拒不履行的“老賴”↓↓↓
近期,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結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劉某、李某、黃某三人
因未按約定支付鋼管租用租金
且遺失部分鋼管
被租賃公司訴諸法律
文書生效後
劉某等人拒不履行法定義務
租賃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法院成功扣劃
被執行人14萬元銀行存款
但剩餘26萬元債務
被執行人仍遲遲不履行
後執行人員透過查詢發現
劉某名下有一輛寶馬汽車
遂立即
對該機動車進行司法查封
將車輛扣押至法院
告知劉某車輛被查封的後果
車輛無法進行年檢
不能正常上路行駛
甚至將被拍賣
為了“贖回”愛車
劉某隻得乖乖配合
當即向租賃公司履行了剩餘債務
本案因此順利執結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對於有能力履行
卻拒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
法律決不會心慈手軟!
▲編輯:史林林、陳蘇 稽核:黃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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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萍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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