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光明日報
文 | 李哲
近期,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答覆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王鳳華委員《關於規範房屋“公攤面積”的提案》稱,委員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內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對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因此我廳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為近期亟需修訂的立法專案建議上報住建部。
取消公攤面積,從民間建議,到代表委員建議,再到如今地方住建廳上報給住建部的建議,可以說邁出了較為正式的一步。前不久,一起“建築面積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卻發現套內面積只有60多平方米”的新聞,再次將公攤面積拋進輿論場,激起了大眾積蓄已久的吐槽欲。可以看到,對現行公攤面積動刀,已經有了很大的輿論基礎。
說起公攤面積,普通大眾都不陌生。它是指由整棟樓的產權人共同分攤所有的整棟樓公用部分的建築面積,具體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過道、值班警衛室等等。其由香港傳入內地,1995年出臺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和2001年制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將其明確。
經過二十多年的實踐,公攤面積的弊端越來越多地呈現出來,不僅非常容易引發購房糾紛,在後期日常管理維護的過程中,也很容易引發業主和物業權責上的衝突。尤其是,公攤面積為一些開發商留下了壓縮成本、向購房者轉移成本的空子,往往容易造成開發商宣傳和購房者實際獲得相差懸殊的結果。
值得一提的是,隨著“取消公攤面積”的呼聲加大,也有人認為“沒有公攤,公共區域就沒人管”“取消公攤房子會漲價”,這其實是一個認知誤區。要取消的不是小區裡的公共設施及其服務,而是把這些公共部分成本捆綁在購房交易中的銷售模式,減少模糊地帶。
取不取消公攤面積,只是計價方式不一樣,並不影響房子的整體價值。如果繞不過這個理解上的障礙,不妨就把一個小區看作一個所有業主共同擁有的整體,這個小區的整體價值在市場上是不因銷售模式而變的,取不取消公攤面積,只是小區業主在權益與責任分配上的方式不同而已。
當然,取消公攤面積的效果可能表現在,房屋的單價會相對升高,但整體總價不變。甚至,如果能夠有效剔除開發商“悄悄操作”的空間,還會降低業主的實際付出。現實中,公攤面積的大小往往由開發商決定,普通購房者直接關注的是房價,當公攤面積和套內面積混在一起,也就為開發商“騰挪轉移”留下了不少空間。
事實上,公攤面積不只有日常的維護成本,也有日常性的收益。比如,曾經引發過不少爭議的電梯間廣告,不少都進入了物業的口袋,但按照我國《物權法》規定,公攤面積產生的利潤歸全體業主。再比如小區公共綠植區的樹木花草,都是業主的共有財產,如果有水果樹結出了果實,也應該分配給業主。
現在,人們要求取消公攤,用一句話概括起來,就是在追求一種公開透明的買賣方式。要買得明明白白,而不是稀裡糊塗,不是怕買貴了,而是怕買虧了,這屬於知情權的一部分。所以,我們樂見有地方做出積極的改變姿態,並促進實質性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