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觀察·資本市場系列評論之二: 讓財務造假者付出慘重代價

2020年全國兩會正在舉行。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今年兩會帶來的議案之一,是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證券“三罪”即欺詐發行罪、操縱股市罪、內幕交易罪量刑由一般五年以下改為十年以上。

這一議案,引起資本市場的關注。

從嚴打擊財務造假行為、修復市場生態,是近來市場熱議的話題。

上市公司最關鍵的資訊就是財務資訊。不說假話、不做假賬、真實披露是上市公司的基本底線和法律義務。但是,由於違法成本低等原因,長期以來,在鉅額利益引誘下,不少上市公司存在財務造假問題,欺詐發行、內幕交易、債券犯罪等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

在A股市場,受巨大利益誘惑,一些公司鋌而走險,對財務等資料大肆造假,以達到上市目的。一旦敗露,投資者利益嚴重受損,責任方所付出的代價卻不足以形成震懾。

這種現象,損害了投資者權益,破壞了市場生態。對此,必須出重拳、用重典。

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長王建軍連續三年提交的議案,都和加快修改刑法打擊欺詐發行有關。今年的議案,王建軍建言將欺詐發行罪調整納入“金融詐騙罪”範疇,將最高刑提至無期徒刑;拓寬該罪規制範圍,明確“關鍵少數”刑事責任;提高罰金數額,從“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提高至“非法募集資金金額20%以上1倍以下”。

3月1日實施的新證券法,對欺詐發行、操縱股市和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犯罪行為提升了行政處罰力度。例如,欺詐發行的違法成本,從之前60萬的頂格懲處抬高到千萬級別的罰款。如果責任做實,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僅要被沒收自己企業上市所得的全部收益,還可能要付出最高達到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欺詐發行者很可能傾家蕩產。不過,行政責任和經濟處罰是提升了,刑罰方面對於欺詐發行者的處罰尚未進行相應的調整。

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侵蝕證券市場的執行基礎,對於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者,必須讓其付出足夠的代價,使其受到應有的法律懲戒。

這也是朱列玉等代表委員關於修訂刑法的有關建議受到市場關注的原因所在。

對欺詐發行等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需保持高壓態勢,依法運用行政處罰、刑事追責、民事賠償及誠信記錄等綜合性的追責體系,運用法律的力量,增強“立體追責”體系的威懾力,讓造假者付出慘痛代價。 

當前,證券發行註冊制已作為一項基礎性制度寫入新證券法。在科創板、創業板試點的基礎上,註冊制改革有望向全市場推開。在此程序中,法律的保障十分必要。

新證券法已經實施,建立完善“民行刑”三管齊下、齊頭並進的綜合性追責體系,有助於加大對欺詐發行等證券違法造假行為的打擊力度,為全面實施註冊制改革保駕護航。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1072 字。

轉載請註明: “兩會”觀察·資本市場系列評論之二: 讓財務造假者付出慘重代價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