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京法網事訊息,十年前,孫某將自己的證件照上傳至“校友錄”,但近期他發現,這張照片出現在了百度搜索中,置頂在了以其姓名為關鍵詞的搜尋結果中。孫某認為搜尋引擎侵犯了其隱私權、個人資訊,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
經審理,法院一審認定,孫某雖未授權對涉案資訊進行全網公開,但搜尋引擎網站無法預見該資訊為未經授權公開的個人資訊,其使用行為不存在過錯。但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採取措施,因怠於採取措施行為造成損失的,構成侵權。故一審判決百度公司賠償孫某經濟損失1元和維權費用40元。
在“校友錄”上傳頭像
十年後卻在百度搜到
孫某訴稱,2018年10月,其在百度網站搜尋自己的姓名,發現網站非法收錄並置頂了其在某校友錄網站上傳的個人賬戶頭像,即個人證件照。隨即向網站發出通知要求其刪除,但未獲任何回覆。
其認為,在校友錄網站圖片源地址已關閉的情況下,百度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至法院, 要求判令百度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元和維權費用40元。
百度公司表示,其只是實施了正常合法的抓取行為,不構成侵權。孫某的投訴資訊與事實不符為由,故公司並無採取措施之義務。
“校友錄”網站運營方搜狐公司表示,早在2012年到2013年間,校友錄網站就已對外停止服務和訪問,不存在授權任何人和機構使用校友錄任何資訊的可能。
法院:網站怠於處理構成侵權判賠1元
經審理,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查明瞭搜尋結果產生的過程。孫某上傳證件照至“校友錄”網站後,儲存在網站伺服器中。百度網站在提供搜尋引擎服務的過程中,透過爬蟲技術,爬取到校友錄網站的涉案資訊。
法院認為,在案證據顯示,涉案資訊已構成個人資訊。但本案中,孫某自行將照片上傳於社交網站,主動向一定範圍內的網路使用者進行披露。
孫某僅授權校友錄網站在一定許可權範圍內使用和公開涉案資訊,但搜尋引擎使得涉案資訊可被全網不特定使用者檢索獲取,客觀導致該資訊在授權範圍之外被公開,屬於未經同意處理個人資訊的行為。
百度公司在接到通知前,難以預見涉案資訊是未經授權公開的資訊。
但法院指出,在收到孫某的刪除通知後,百度公司未給予任何回覆,怠於採取措施,導致涉案侵權損失進一步擴大,構成對孫某個人資訊權益的侵害。故對孫某某主張的賠償數額予以支援,並判決:
百度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賠償孫某某經濟損失1元和維權費用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