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4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昨日公佈的《無錫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錫銀保監罰決字〔2020〕8、11號)》顯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簡稱“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行為和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行為。任許文時任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
經查,2019年期間,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業務人員在展業過程中,存在向投保人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情況,比例約為保單保費的15%。經統計,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共返還保險費金額合計21.84萬元,涉及保單610筆,涉及保費143.76萬元。任許文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並在該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負管理責任。
2019年期間,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在與北京中天嘉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將部分直接商業車險業務錄入至上述代理公司名下,涉及車險業務610筆,涉及保費143.76萬元。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向上述代理公司支付了手續費30.19萬元,由上述代理公司在扣除開票費用後,將餘額27.74萬元透過轉賬形式轉至錫山支公司業務人員所使用的賬號,用於市場開拓。任許文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並在該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無錫監管分局決定對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處以人民幣30萬元罰款。
相關規定: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准的業務範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錫銀保監罰決字〔2020〕11號
當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
地址:無錫市東亭錫滬東路8-1
主要負責人:任許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以下簡稱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行為
2019年期間,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業務人員在展業過程中,存在向投保人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情況,比例約為保單保費的15%。經統計,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共返還保險費金額合計21.84萬元,涉及保單610筆,涉及保費143.76萬元。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1: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影印件、營業執照影印件;
證據2: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
證據3:與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負責人任許文的談話筆錄、身份證影印件、任職通知和高管資格批覆;
證據4: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情況說明、業務清單、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保單、微信轉賬截圖的影印件。
二、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行為
2019年期間,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在與北京中天嘉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將部分直接商業車險業務錄入至上述代理公司名下,涉及車險業務610筆,涉及保費143.76萬元。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向上述代理公司支付了手續費30.19萬元,由上述代理公司在扣除開票費用後,將餘額27.74萬元透過轉賬形式轉至錫山支公司業務人員所使用的賬號,用於市場開拓。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5: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
證據6:國壽財險錫山支公司情況說明及業務清單、相關業務手續費轉賬憑證;
證據7:相關保險中介代理協議、相關費用轉賬記錄。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處以人民幣15萬元罰款。
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處以人民幣15萬元罰款。
綜上,決定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處以人民幣3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
2020年9月29日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錫銀保監罰決字〔2020〕8號
當事人:任許文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320282198411******
住址:江蘇省宜興市丁蜀鎮
職務: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任許文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行為
2019年期間,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業務人員在展業過程中,存在向投保人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情況,比例約為保單保費的15%。經統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共返還保險費金額合計21.84萬元,涉及保單610筆,涉及保費143.76萬元。任許文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並在該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1: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影印件、營業執照影印件;
證據2: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
證據3:任許文的談話筆錄、身份證影印件、任職通知和高管資格批覆;
證據4: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情況說明、業務清單、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保單、微信轉賬截圖的影印件。
二、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行為
2019年期間,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在與北京中天嘉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時,將部分直接商業車險業務錄入至上述代理公司名下,涉及車險業務610筆,涉及保費143.76萬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向上述代理公司支付了手續費30.19萬元,由上述代理公司在扣除開票費用後,將餘額27.74萬元透過轉賬形式轉至錫山支公司業務人員所使用的賬號,用於市場開拓。任許文參與違法行為的決策,並在該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行為有下列證據為證:
證據5: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
證據6: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錫山支公司情況說明及業務清單、相關業務手續費轉賬憑證;
證據7:相關保險中介代理協議、相關費用轉賬記錄;
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規定。上述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任許文予以警告,並處以人民幣3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無錫監管分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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