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審判第一案程三昌被判12年
2022年1月17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人員河南省漯河市委原書記、豫港(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程三昌貪汙一案,對被告人程三昌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追繳程三昌貪汙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還。
經審理查明: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擔任豫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在紐西蘭設立分公司為由,先後三次指使財務人員將公款轉入其名下支票賬戶及其在紐西蘭開設的個人賬戶,非法佔有公款港元、紐西蘭元、美元摺合人民幣共計308.88萬餘元。程三昌於2001年2月7日逃往境外。
本案是我國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式審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貪汙案。程三昌在境外,其近親屬代為委託兩名辯護人為其出庭辯護。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法充分保障了缺席被告人程三昌的各項訴訟權利。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三昌的行為構成貪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程三昌逃匿境外逾20年,拒不到案接受審判,拒不退繳贓款,應予從重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