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養老院內老人摔傷不治身亡,免責條款能免責嗎?豐臺法院這樣判

由 高會雲 釋出於 綜合

摔傷、噎食、被推倒後重傷不治……老年人在養老院生活時,因照顧不周、第三人侵權等遭遇人身受損,養老院作為受託方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8月2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豐臺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對涉養老機構服務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糾紛特點進行介紹,呼籲“規範養老機構服務,關愛老人晚年健康”。

▲釋出會現場。豐臺法院供圖

新京報記者從釋出會上了解到,五年來,豐臺法院共受理涉養老機構服務糾紛案件40餘件,案由多為侵權責任糾紛、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相關案件頻發,折射出養老機構護理精細度不夠,未盡到相應護理等級的照顧義務。

釋出會上,豐臺法院透過典型案例以案釋法,引導廣大公眾重視其警示教育意義。

2018年8月,在簽訂養老服務合同後,張姓老人入住北京某養老公寓。此後,老人在該養老公寓內摔傷並住院治療,但經過搶救,老人仍不治身亡。老人親屬將該養老公寓訴至法院,稱老人摔傷是因護理人員照顧不周所致——其身體左側存在大面積壓瘡,同時右側股骨頸骨折,使老人殘疾由原來的二級加重為一級。親屬請求法院判令某養老公寓退還醫療保證金,並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4萬餘元。

在之前雙方簽訂的養老合同中,該養老公寓曾將因行走不穩跌倒等情況導致老人出現傷殘、死亡意外作為免責條款。但經過審理,法院認為該養老公寓在服務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責任,屬無效條款,應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令某養老公寓退還原告保證金,並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2萬餘元。

法官周生輝解讀道,本案中,法院透過對格式合同中涉及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給予否定性評價,讓養老機構意識到,切勿透過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要明確按照合同履行應有義務,切勿投機取巧。

隨後,豐臺法院還透過“養老院內智殘青年推倒老人致其重傷,監護人與養老院共同擔責”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老人吃雞蛋窒息死亡,養老院承擔部分責任”兩則案例,著重強調養老機構的注意義務和積極作為,提醒子女在將老年人送至養老機構時要儘量詳細告知老年人的身體健康情況,警示養老機構在看護老年人時應當盡職盡責、加強管理,排除危害老年人生命健康的安全隱患。

圍繞涉養老院案件中反映出的共性問題,周生輝建議,養老機構應當提升服務精度,完善功能區劃分,對不同人群分類管理,提供差異化服務。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加大監管力度,規範養老機構的經營標準,對於有重大風險隱患的及時叫停,對於檢查中發現問題的限期整改。

同時,周生輝也提醒老人子女,要提高養老責任意識,與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父母居住在養老機構的,子女要經常探望,也要給予老人精神慰藉。”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實習生 蘇磊

校對 劉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