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標準,社會救助體系更進一步

對困難群眾而言,這無疑是個熨帖人心的訊息——民政部日前印發重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重點對認定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義務人或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涉及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這意味著,“特困人員”認定標準放寬了,覆蓋人群更廣了,保障力度更強了。

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標準,社會救助體系更進一步

新辦法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將“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也納入輻射面內;完善了“無生活來源”認定條件,明確了優待撫卹金不計入申請人收入;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紓解了困難家庭中“以老養殘”、“一戶多殘”等痛點;放寬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未成年人範圍,將其年齡從16週歲延長至18週歲……規定修訂頗具現實針對性,也裹著極強的民本底色。

特困人員作為社會最困難的群體,理應在“弱有所扶、難有所幫、困有所助、應助盡助”的社會救助體系優先照拂之列。進一步講,對特困人員的兜底保障,是織牢民生安全網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民生的應有之義。畢竟,特困人員的生活境遇,體現著一個國家的發展質地,也映照著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

十八大以來,中央層面不斷提升特困人員保障的政策優先序。從2016年2月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將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和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制度統一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到2016年10月民政部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對特困人員的認定條件、認定程式、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等作出明確規定,再到“六穩”“六保”對困難群眾的關照,現有政策體系已為特困人員撐起了“生活保護傘”。

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標準,社會救助體系更進一步

不斷提標擴面,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標準,提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可及性,無疑順應了善政期許。將更多符合條件的事實“三無人員”納入救助供養範圍,是社會救助體系的“更進一步”。在建黨百年的節點上,在“決勝全面小康,決戰脫貧攻堅”已經告捷、新時代發展新徵程已啟航的背景下,此類秉持痛點導向的民生政策完善,既體現了“因勢而新”的進步性,也反映了“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連貫性。將民生底線兜得更牢,民生底盤就會更穩,百姓獲得感也會更強。

(文丨佘宗明)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911 字。

轉載請註明: 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標準,社會救助體系更進一步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