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我國首份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今起實施

由 嶽洪秀 釋出於 綜合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9月1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楊潔)今日上午,教育部舉辦新聞釋出會,介紹《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以下簡稱《問責辦法》)有關情況。據悉,該辦法已於今年7月正式印發,於9月1日起實施。這是新中國歷史上首次出臺的教育督導問責檔案。

  “十次督導,不如一次問責。長期以來,教育督導之所以不能充分發揮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問責跟不上。”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田祖蔭介紹,《問責辦法》對約談整改、資源調整、組織處理等作出規定,還明確了督導問責的物件、內容、方式和程式。

  問誰的責?誰來問責?問什麼責?怎麼問責?《問責辦法》對教育督導問責作出了系統制度設計。

  問誰的責?《問責辦法》明確了問責物件,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工作人員。

  誰來問責?《問責辦法》明確了問責主體: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教育督導問責工作,依法追究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的責任。同時,整合教育監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審批、處罰、執法的聯動機制,有關部門依法落實問責職責。

  問什麼責?《問責辦法》明確了問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六類情形:一是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二是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後;四是辦學行為不規範;五是教育教學質量下降;六是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導。

  怎麼問責?《問責辦法》明確,一方面針對被督導單位,主要採取公開批評、約談、督導通報、資源調整、行政處罰等問責方式;另一方面針對責任人,主要採取責令檢查、約談、通報批評、組織處理、處分、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問責方式。

  此外,針對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責任人,《問責辦法》規定,還可採取依法罰沒違法所得、從業禁止、納入誠信記錄等問責方式。

  “出臺《問責辦法》,是教育督導‘長牙齒’的一大重要舉措,是我國教育督導制度建設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田祖蔭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