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他人手機後佔為己有?法官:數額較大或面臨刑事處罰

封面新聞記者 鍾曉璐

手機遺失被他人撿到不退還怎麼辦?近日,四川崇州法院處理了這樣一起案件,被告拾得原告的手機,但不願返還,在法官的悉心調解下,被告最終當庭將手機返還原告。

2019年8月,崇州市某幼兒園為了方便工作開展,為財務人員李某配備一臺價值8000餘元的蘋果牌手機,手機中儲存了大量的工作資訊。今年7月,李某在商場購物時不慎將手機遺忘在洗手間,被顧客王某拾得。李某聯絡王某要求對方返還手機時,雙方產生爭議,王某遲遲未將手機返還,李某不得已向崇州法院提起訴訟。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王某稱手機是自己撿的,不是偷的,雙方協商手機返還事宜時原告態度生硬,自己寧願把手機摔了也不退還。面對王某態度固執,承辦法官從法律和道德兩方面進行釋明,指出:按照法律規定,拾得人有歸還遺失物的義務,如果堅決不退換,佔有物價值數額較大的,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處罰,王某最終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將手機歸還給了李某。

面對失而復得的手機和手機中完好保留的工作資訊,李某非常開心,雙方握手言和。李某象徵性地給予王某一定酬金作為答謝。

法官說法

撿到手機到底要不要歸還?這不僅考量著人們的道德水平,也是一個常見的法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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