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餐飲噪聲勿擾民 積極整改保安靜

由 費玉榮 釋出於 綜合

“上海環境”公眾號執法專欄——“E案E說”欄目中,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總隊及全市各區支隊透過講述本市環境違法的典型案件,說明違法環節和守法要點,大力宣貫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為企業遵紀守法指明方向。

該單位噪聲源安裝情況

近期,黃浦區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收到市民投訴某餐飲單位噪聲擾民,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有關情況。

執法人員:請介紹下你單位的噪聲源情況。

餐飲單位:我單位安裝了四臺空調外機和二組廚房排風風機(一組為拉麵店使用,另一組為飯店使用),均安裝在一樓東側外牆。

執法人員:你單位樓上是居民住宅嗎?

餐飲單位:二樓是養老院,三樓以上是居民住宅。

執法人員:你單位廚房排風風機執行時排放噪聲可能會對周圍居民生活造成影響,我們現在委託黃浦區環境監測站的人員對你單位噪聲排放情況進行測試。

餐飲單位:好的。

執法人員:從測試結果來看,邊界噪聲測試值超過GB22337-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2類區晝間標準限值,這個行為已經違反了《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辦法》的相關規定。

餐飲單位:哎呀,以前未注意到這個問題,我們會積極整改,確保噪聲達標排放。

環境監測人員現場監測噪聲

整改情況

該餐飲單位積極整改,並及時繳納罰款。黃浦區環境監測站受委託後再次開展噪聲源監測,結果顯示,由於外層安裝隔音措施,排風風機執行時,噪聲排放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該餐飲單位整改效果明顯。

行政處罰

本案中,該餐飲單位“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機和排風風機,未採取有效的噪聲汙染防治措施,造成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行為,違反了現行《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該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黃浦區生態環境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罰款1.26萬元的決定。

法律微講

餐飲行業噪聲超標直接關乎老百姓的切身感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餐飲行業等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可能產生噪聲汙染的設施、裝置的,經營管理者不僅應當採取有效的噪聲汙染防治措施,更要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切實做到:

✔ 及時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

✔ 保證經營活動中使用裝置產生的噪聲符合GB22337-2008《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2類區晝間標準限值(“晝間”是指6:00至22:00之間的時段;2類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 開展自查自糾,防止環境隱患或風險

法條連結

《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辦法》

第六條第三款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空壓機、空調器和其他可能產生噪聲汙染的設施、裝置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有效的噪聲汙染防治措施,使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八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因商業經營活動使用設施、裝置導致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供稿:黃浦區生態環境局執法大隊

編輯:張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