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阿里回應女員工被侵害事件:相信正義

由 機東林 釋出於 綜合

針對近日女員工被侵害事件,阿里巴巴發文回應稱,我們關注到司法機關對王某文相關案件的情況通報。

事實已經澄清,司法已有定論。整個事件的過程對阿里巴巴、對每位阿里人都已經產生了深刻觸動。我們會以此為鑑,不斷提升和完善自己。

公司的成長與發展不會一帆風順,堅守理想和信念,超越一時顛簸,才能更好地走向未來。

我們始終相信正義的力量,始終相信善意。

此前新聞:

“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進展:王某文行為不構成犯罪

9月6日,中國檢察網通報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進展,具體內容如下:

中國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實施的強制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當天,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按照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依法對王某文終止偵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王某文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

濟南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濟南公安 )於8月14日針對“阿里女員工被侵害”一案發布情況通報。通報稱,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張某因涉嫌強制猥褻罪,已被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沒有證據證明有強姦犯罪事實發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根據通報內容,王某文系阿里巴巴集團員工,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曾先後四次進入周某房間。張某系濟南華聯超市員工,7月27日宴請期間,周某因飲酒過多欲嘔吐時,張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間。隨後,返回包間途中張某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7月28日早晨,周某與張某聯絡,告知房間號碼,張某從家中攜帶一盒未開封的避孕套,到達槐蔭區濟南西站亞朵輕居酒店,敲門進入周某房間後,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

中國檢察網8月25日訊息,近日,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分別以犯罪嫌疑人張某涉嫌強制猥褻罪、王某文涉嫌強制猥褻罪提請我院審查批准逮捕。經我院審查,犯罪嫌疑人張某涉嫌強制猥褻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強制猥褻罪一案正在審查過程中。

中國檢察網截圖

案情相關解讀:

原標題:王某文“強制猥褻”但不構罪,能否認為周某誣告陷害?

9月6日,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通報不批准“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文的逮捕決定,並認定王某文不構成犯罪,隨後,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對王某文終止偵查,這意味著王某文不會因這件事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其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

9月7日上午,王某文妻子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王某文已於昨日凌晨釋放,目前正在回家的路上。

王某文不構成犯罪,僅被治安拘留十五日,是否就能認為周某誣告陷害?著名刑辯律師朱明勇認為,尚需進行論證,“典型誣告是把白的說成黑的,把沒的說成有的,而周某的控告是有一定事實基礎。”

猥褻Vs強制猥褻

檢察機關認為王某文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我認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是,王某文的行為情節輕微,所以不構成,站在公安機關的角度,王某文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作出了一個治安處罰的決定。”王某文的律師鄭曉靜介紹。

王某文的律師團隊經反覆、認真地研究,認為王某文無罪,因此反覆向公安和檢察機關提交了無罪辯護的意見。昨晚槐蔭區檢察院官方公告不批捕決定時,罕見地使用了“不構成犯罪”,充分說明王某文無罪。刑事偵查終止,意味著刑事案件終結,這意味著王某文不會因這件事再被追究刑事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著名刑辯律師朱明勇介紹,構成犯罪的強制猥褻,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予以規制,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顯然,

《刑法》規定的是‘強制猥褻’,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則只是‘猥褻’

。猥褻作為一種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其要觸犯刑事法律,必須達到一定的強制程度,以及對社會危害性大等特點。”朱明勇介紹。

此外,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王某文於8月10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公安機關雖然對王某文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但是王某文目前已經釋放回家。那麼,是否公安機關對於王某文的行政拘留不予執行?

朱明勇介紹,在刑法中,指定居住2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和司法解釋有規定被治安拘留的可以折抵刑期,但是沒有反向的規定。但是基於理論既然刑期和治安處罰可以互抵,應該可以理解為刑拘可以折抵治安拘留。當然,前提是基於同一事實。

從8月10日起,王某文已被刑事拘留1日,監視居住26日。“算下來,這些失去自由的時間可以折抵治安拘留的15天。”朱明勇說。

不過,王某文的律師鄭曉靜介紹,由於該案件的特殊,“不好直接這麼換算”。對於這個行政處理,王某文有權提起行政複議甚至行政訴訟,但這是當事人的權利。

是否有“誣告”尚需論證

那麼,被檢察機關宣佈不構成犯罪的王某文,能否申請國家賠償呢?

朱明勇認為,根據目前情況,王某文不能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案件中,最常見的兩種國家賠償是,無罪判有罪,或錯誤批捕之後羈押措施。

《國家賠償法》中對刑事案件中的賠償範圍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有兩條與本案相關,一是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二是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自始至終,檢方沒有批捕,公安機關也沒有對其逮捕。而公安機關此前對王某文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由於其確實存在猥褻事實,只是程度輕微而已,所以不構成錯誤拘留。”朱明勇說。

王某文妻子此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表示,她曾向濟南多個司法部門反映女方誣告陷害其丈夫,還認為女方存在強制猥褻、尋釁滋事的情況。

此前阿里女員工周某釋出的網帖顯示,周某舉報指控王某文對其不軌,帶套進入其房間侵犯、早上醒來有撕開的避孕套。但濟南警方的通報證實,王某文購買的避孕套並未使用,房間遺留的避孕套為客戶張某所帶,且未開封使用。且王某文和張某均不構成強姦,僅涉嫌強制猥褻。

那麼,周某是否會構成誣告陷害?

朱明勇認為,周某發帖影射王某文強姦,如果她在公安機關控告的是強姦,則存在誣告的嫌疑。“強姦與否,被害人應該非常清楚。”但是,

王某文事後被證實存在猥褻事實,那麼周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誣告陷害也值得關注。“典型誣告是把白的說成黑的,把沒的說成有的,而周某的控告是有一定事實基礎。”

朱明勇認為,統觀全案,由於周某和王某文當時都有喝酒行為,需要從周某酒醉程度、醉酒之後的判斷力等方面來判斷周某誣告陷害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

總之,“對周某誣告陷害的認定,尚需進一步論證。”朱明勇說。

不過,記者注意到,在濟南公安機關此前釋出的通報中,曾詳細提及了周某的報案情況,周某在報案時沒有明確控告王某文強姦或強制猥褻。

責任編輯:曹義_0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