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真空”中的蹦床公園,真的不省心!

  要說時下最受歡迎的網紅娛樂專案,

  蹦床一定榜上有名。

  可是,

  蹦床好玩卻安全隱患巨大。

  近日,90後醫學女研究生在徐州一蹦床館內蹦床摔傷導致癱瘓一事引起關注。

  那麼,宜興的蹦床公園安全性如何?

  小編進行了實地探訪!

監管“真空”中的蹦床公園,真的不省心!
  6月2日晚,小編來到城區巷頭東路的一家蹦床公園。

  在進入場地前,工作人員要求有一人代表同行者簽署了一份安全免責宣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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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館內,隨處可見安全提示、蹦床事故緊急處理方法等展板,涉及碰傷、骨折、脫臼等緊急情況的急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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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館內的部分專案,如蜘蛛塔、飛躍滑梯、魔鬼滑梯等,除了對參與者的身高有要求外,還要求參與者必須在工作人員陪同下完成,但對參與者是否成年等沒有硬性規定。

  小編體驗了一把,部分專案十分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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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市民說,去年,他們一家到這家蹦床公園玩耍時就發生了意外。當時,教練簡單示範了高彈蹦床的玩法,但該市民體驗時頸椎著地造成壓縮性骨折,在撥打120急救電話的同時,該市民的孩子也摔倒在一旁的泡沫池中無人看管,現場情況十分混亂。“人多的時候,場館內的工作人員根本顧不上。”該市民表示,事情已經過去半年左右,但自己的身體還未完全恢復,最終的處理結果也在等法院判決。

監管“真空”中的蹦床公園,真的不省心!
  那麼,蹦床專案的安全問題由哪個部門監管?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責任如何界定呢?

  市市場監管局相關工作人員——

  《特種裝置目錄》中明確,大型遊樂設施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遊樂的設施,其範圍規定為設計最大執行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米/秒,或者執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等於2米的載人大型遊樂設施,而蹦床類並不在該目錄之內。特別是蹦床公園中的一些專案,其設施並無動力裝置,根本不屬於遊樂設施特種裝置,因而也不在他們的監管範圍內。也就是說,經營者只需領取營業執照,並有相應營業場所,就能進行正常經營了。

  市消委相關工作人員——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蹦床公園的經營者既然收取了費用,就應提供相應的安保義務。也就是說,即便事先簽署了安全免責宣告書這樣的不公平條款,如果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保義務,導致他人遭到人身損害,蹦床樂園的經營者仍然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需要提醒的是,兒童作為未成年人,家長也應該履行監護責任。若孩子發生意外,家長和經營者應據當時情況,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撰稿、攝影:楊達

  製作:史露萍

  宜興市融媒體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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