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判項的執行難題與破解

“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判項的執行難題與破解

原標題:“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判項的執行難題與破解

司法實踐中,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僅佔很小比例,但該類案件的判決書中“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判項缺乏執行力,造成執行難題,債權人的利益無從保護。筆者嘗試梳理研究相關實踐問題,為破解該類案件的執行難題找尋應對思路。

一、存在問題

1.裁決內容不夠明確。實踐中,很多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件的裁判文書中基本上均表述要求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但對於是否存在放棄繼承,是否查明繼承遺產,是否真實完成繼承等問題,不作具體說明和表述。這樣做僅僅形式上確認了債權,並未實質上解決執行面臨的具體問題,將審判程式中的問題推給了執行程式,而上述問題又無法在執行中解決,從而導致該類案件的裁判流於形式,執行難度較大。

2.責任主體無法確定。在執行該類案件時,通常直接對列為被執行人的繼承人進行網路查控,對名下的資產直接進行處置。這樣做存在一些實際問題,在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情形,就欠缺責任主體;有些案件的繼承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需確定能否列為被執行人,即便繼承人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案涉債務並非繼承人所欠,繼承人僅僅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如將繼承人列為被執行人,則可能對執行繼承人自身的財產或對人身進行處置,限制等,對繼承人的權利是一種損害。

3.遺產範圍無法查清。在執行該類案件時,必須要查實被繼承人的遺產,然而遺產範圍查明存在諸多障礙,債權人一般並不知曉遺產範圍,無法提供相應證據;繼承人出於承擔債務壓力,往往不會提供遺產證據;法官在沒有遺產財產線索的情況下,亦無法調取相應遺產證據。而因被繼承人未列為被執行人,就無法透過網路查控系統進行財產查控,即便透過線下查詢,也無法確保財產全部查清,有些查詢到的遺產,可能存在第三人享有份額等情況。

4.結案方式無法明確。經執行查控,未查控或未足額查控到被繼承人財產,此時案件如何結案,爭議較多,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遺產範圍未確定,經法院主動調查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繼承遺產狀況,且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該案執行內容仍暫不明確,且難以在執行程式中使執行內容明確,應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另一種觀點認為,應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理由是雖判決主文“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具有不明確性,採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引導申請執行人透過代位訴訟形式對遺產具體分割確認,待確認後其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並不會影響其權利的主張。

二、破解思路

1.明確裁決表述要素。應統一裁判尺度,在審理過程中查明並在判決主文表述中明確以下幾點要素:確定債權人享有的債權;確定如繼承人繼承遺產,由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如被繼承人有財產,可優先予以執行。這樣既可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得到確認,也可以有效應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形,同時也可以為直接執行被繼承人財產提供依據。

2.完善遺產管理制度。遺產管理人制度可高效處理遺產繼承糾紛,但目前該制度仍有待進一步細化。筆者認為,由繼承人作為遺產管理人更符合實際。同時為避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在不同順序繼承人之間產生爭執,影響繼承的進行,筆者建議考慮規定:繼承開始後,存在有效遺囑的,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者,繼承人依照下列順序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一)配偶、父母、子女;(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指定的繼承人以外的人。對於遺產管理人確定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如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時,仍可將其全部列為被執行人,但法院應統一裁判尺度,即判決在債務人的遺產範圍內,繼承人僅對債務人遺產負有妥善保管及協助清償義務。

3.前置遺產查明程式。筆者認為,在審理中,應對遺產範圍進行查明並在判決主文部分予以明確。可將法院執行查詢的手段運用到審判階段,授權給審判法官進入網路查控系統的查詢權利,從而更好地查詢被繼承人的遺產。此外,要充分保障繼承人的訴訟權利,認真聽取繼承人的意見,避免在執行程式出現異議的情況。

4.最佳化執行查控系統。目前,司法網路查控系統只能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資訊。而該類案件中,被繼承人才是真正的義務承擔者,雖然判決文書列明繼承人需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在繼承人未實際分得遺產的情況下,查詢其名下財產沒有意義,即使查詢到了財產,在沒有甄別財產是否屬於繼承遺產的情況下,也不能直接執行以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因此,可最佳化網路查控系統,在該類案件中增加查詢許可權,將被繼承人作為查詢物件,如果查詢到被繼承人有財產,可以直接予以執行。

5.明確措施採取方式。筆者認為,應首先對遺產進行執行,但仍需將繼承人列為被執行人,只有透過倒逼方式,進而有效查實及處置被繼承人的遺產,如對經窮盡調查和執行手段,在查明遺產範圍內,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建議裁定終結執行程式,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也可靈活採取限制措施,如繼承人在調查及處置遺產時積極配合執行工作,可不對其進行失信懲戒措施和撤銷被執行人資訊,但如其消極配合,甚至有隱藏、轉移遺產等情形,則應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此外,如發現有被執行人繼承遺產線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總之,被繼承人清償債務糾紛型別案件的執行難題,存在實體和程式上的原因,筆者僅從執行角度進行分析,希望從現行法律規範的立法目的出發,進一步細化相應制度的實施細則,尋求該類糾紛案件的解決途徑,解決實際執行問題,保障債權人實現債權,實現司法裁判的統一。

(作者單位: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張 騑)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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