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讓未成年人被文身“刺痛”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公佈了5起以“未成年人保護檢察公益訴訟”為主題的指導性案例,其中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文身問題,引發熱議。可能有人不解,未成年人文身這麼小的事情,國家也要管嗎?答案是肯定的。

勿讓未成年人被文身“刺痛”

近年來,青少年文身的越來越多,而且呈現低齡化趨勢,不少初中生甚至小學生開始文身。最高人民檢察院此次公佈的全國首例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訴訟案,檢察機關在辦案時發現多名涉案未成年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文身現象,很多人文身的地點都是在當地的同一家文身店,因此法院判決文身店經營者張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行為。

也許有人認為“我的身體我做主,文身是我自己的事”。檢察機關為什麼要推動禁止給未成年人文身呢?其實,在審美多元化的當下,對未成年人文身本身似乎不應大驚小怪,但從客觀結果看,危害良多,不可不警醒。

首先,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尚不成熟,文身容易引起過敏反應或細菌感染,造成皮膚病、傳染病等健康問題,甚至是更為嚴重的疾病。其次,文身清洗難、費用高、復原難。媒體曾報道過浙江省一個“被文身捆住的少年”,上半身50%的面積都被文身佔據,想徹底擺脫至少要清洗50次,不僅費用高,而且過程痛苦,每一次清洗都令他痛不欲生。再次,未成年人文身後容易被“標籤化”,甚至可能誤入歧途,嚴重影響其健康成長。現實生活中不難發現,未成年人文身後明顯表現出團伙犯罪多、暴力行為多、再犯罪多的特點。最後,文身影響長大後入伍、考錄公務員,甚至就業時可能會遭遇障礙,對今後的人生產生長期不利影響。

因此,對未成年人文身必須要加以干涉。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做出處理自己身體權利的決定時,需要監護人的同意或者追認,但是對於文身這種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權的事情,即使家長同意,也不應當成為文身的正當理由。

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的企業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些文身店貪圖私利,放任、縱容甚至鼓勵未成年人文身,對此應予以嚴肅懲處、嚴厲打擊。未經監護人同意而為未成年人文身,家長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要求違法行為人退還文身費用、對文身予以清除或者賠償清洗費用,造成人身損害的,還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乃至精神損害賠償。同時,政府部門要儘快解決未成年人文身“三不管”地帶的現狀,釐清執法許可權,明確主體責任,加強行業監管。

未成年人保護法樹立了“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從事一切事務要以最有利於未成年人作為標準和考量。遏制未成年人文身,還需全社會合力共治。要儘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出臺相關規範,將未成年人文身與吸菸、飲酒一樣,列入禁止事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相關部門應當齊抓共管,通力合作,織密保護網,讓未成年人的未來不再因文身被“刺痛”。

(作者單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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