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20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是婦女權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後又一次進行重大調整。從消除招生就業領域性別歧視到保障農村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修訂草案對諸多熱點作出回應,多個看點值得關注。
看點一:進一步闡釋“歧視婦女”含義
與現行法律相比,修訂草案進一步闡釋了“歧視婦女”的含義,規定: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基於性別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國家治理室教授王靜表示,修訂草案對“歧視婦女”的含義予以明確,是在部門法的層面將憲法中“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的原則規定進一步細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修訂草案還明確,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維護婦女權益工作機制;加強法律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等。“雖然我國婦女地位正在不斷提高,但仍有一些隱性歧視行為。在政策出臺前做好性別平等評估,有助於從源頭防範歧視婦女現象;加強對婦女權益保護的實時監測和跟蹤,能夠更有針對性地保障婦女合法權益。”重慶市律師協會監事長、重慶靜升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彭靜說。
看點二:
除特殊專業外,招生不得拒絕女性或提高女生錄取分數
隨著我國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不斷提升,一些院校為平衡男女比例,限制女生報考部分專業或人為提高女生錄取分數。修訂草案明確,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草案在‘特殊專業’前增加‘國家規定’的限制,就是要把專業的性別限制決定權放在國家層面,避免法律條文被濫用。”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說。
看點三:
用工單位要尊重女性工作權與生育權
投簡歷被卡“性別關”、面試時被問“生子計劃”、生子後被擠壓升職空間……近年來,不少職場女性面臨這樣的難題。對此,修訂草案明確,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用人單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願、將限制婚姻生育等作為錄用條件等。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說,修訂草案列舉了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有助於加強個人維權意識,為用人單位加強內部管理提供了明確指引,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更精準的法律依據。修訂草案還要求加強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時期的特殊勞動保護。李明舜表示,這回應了廣大婦女對更加有尊嚴的勞動和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體現了立法者對於“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的價值引導。
看點四:
保障農村婦女享有土地權益
現實中,一些地方在徵地拆遷時“預設”不給婦女分補償款,甚至在村規民約中設定不平等規定損害婦女合法權益,由此出現許多矛盾糾紛。修訂草案作出回應: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修訂草案還將侵害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徵收徵用補償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益納入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的範圍。長期從事基層婦女工作的雲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縣婦聯主席李曉穎認為,修訂草案針對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的“老大難”問題拿出切實的解決方案,體現了國家對農村婦女權益保障問題的高度重視。
看點五:
加強對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權益保護
近年來,多地發生因婚戀糾紛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案件,引發輿論擔憂。修訂草案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結束同居、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洩露、傳播婦女個人隱私。婦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臨上述暴力侵害現實危險的,參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蔣月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物件限於家庭成員及共同生活的人;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將曾經有過親密關係但已分開且未共同生活的人也納入適用範圍,讓受害人有了更有力的維權武器。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將現行法律中“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修改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格權益”,並在原有禁止虐待、遺棄、殘害等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行為的基礎上,增加“其他一切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從‘人身權利’到‘人格權益’,體現了法律對婦女主體地位的尊重和對人格尊嚴的保護。”李明舜說,除了暴力手段,洗腦馴化、操控女性精神等行為也嚴重侵犯婦女生命健康權益。修訂草案禁止“其他一切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目的在於遏制以非暴力化手段殘害婦女身心健康的行為,提升廣大婦女的安全感。此外,修訂草案還加強了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保障,明確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家庭義務。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事後救濟並不能改變已造成的傷害。保護婦女合法權益,除了提升婦女自身的法律意識,也要加強全社會的普法宣傳。”王靜說。
(wyp來源:新華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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