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信微普法」網購的電影票不能“退改簽”?這屬於霸王條款嗎?

「唐小信微普法」網購的電影票不能“退改簽”?這屬於霸王條款嗎?

在網路上買了電影票

卻因急事無法按時觀影

或者買票時選錯了觀影時間

想要退票或者改簽

卻被告知“不退不改”

這屬於霸王條款嗎?

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

「唐小信微普法」網購的電影票不能“退改簽”?這屬於霸王條款嗎?

案件詳情

王先生透過某售票網站訂購某電影城當晚的2張電影票,出票之後發現時間錯選成第二天晚上。

因售票網站上沒有設定退票流程,王先生立馬聯絡售票網站客服要求改簽,卻被告知要與電影城聯絡。

王先生遂與電影城聯絡,不料電影城態度強硬,以王先生購票前已勾選同意“不退不改”協議為由,拒絕退改簽。

氣憤的王先生將此情況

投訴到市場監管部門

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後

依照法定程式對電影城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並對其罰款人民幣8000元

「唐小信微普法」網購的電影票不能“退改簽”?這屬於霸王條款嗎?

電影城認為上述行政決定

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法院查明,電影城與售票網站簽訂的影票包銷協議約定,電影城授權售票網站銷售電影票並代為收取售票收入,在售票網站銷售的電影票不允許退改簽,並對期間產生的產品質量、服務問題承擔責任。

據此,法院認為,市場監管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規定,認定電影城和消費者構成買賣關係,而電影城作為經營者,不允許消費者退改簽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並依法對其作出處罰,處罰物件正確。

消費者網購電影票,彼此之間形成服務買賣關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將提供服務的行為排除在保護範圍外。電影城單方設定退改簽格式合同條款,關閉退票與改簽程式,觀眾被迫同意其“購票後不能再退票與改簽”的條款後,方能繼續在售票網站上購買電影票,其行為構成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觀眾在合理時間內退票或者改簽的合法權益,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經營者責任,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因此電影城拒絕消費者

退改電影票的行為違法

因無法計算具體違法所得

區市場監管局對原告處

以8000元罰款並無不當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

駁回電影城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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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提醒各位商家

利用格式條款並

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而限制、排除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

損害的是消費者利益

更是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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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天津高法

以上圖片版權均歸作者所有

【來源:網信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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