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
涉及養老、醫療、失業等方方面面
涉及社保的這些行為是違法的
不要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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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費繳納的法定單位主體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現實中一些人會委託中介冒充用人單位繳費,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根據《成都市查處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規定》的相關規定,虛構勞動關係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的,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
根據《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規參加社會保險,違規辦理社會保險業務,以及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將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重點是:
違規代繳社保費對於參保人的權益也會產生影響。由於代繳中介與參保人不存在真實的勞動關係,代繳的社保參保單位和繳費基數都是虛構的,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當參保人發生工傷或者生育小孩時,領取社保待遇的訴求可能不被相關機構受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透過偽造、變造年齡、特殊工種資料、病退資料等,提前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透過偽造、變造工齡資料、增加視同繳費年限,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透過偽造、變造檔案出具虛假材料,謊報、隱瞞個人及單位資訊或者冒用他人身份等,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導致基金支出;
透過偽造、變造檔案或勞動關係證明材料,謊報、隱瞞個人及單位資訊,申請養老保險補繳業務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透過隱瞞死亡或者服刑等喪失養老待遇領取資格,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其他違反社會保險相關規定,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以上各種形式的騙取養老保險行為
均屬違法行為
騙取數額較大的
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透過無效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當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還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係。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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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城市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