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股民大機率能獲賠 爾康製藥訴訟時效僅剩月餘
記者 餘以墨
投資者針對A股上市公司爾康製藥(300267)的證券訴訟時效僅剩一個月了,《投資快報》記者留意到,此前已有不少股民透過起訴獲得終審勝訴,並順利拿到賠償。
2017年8月8日,爾康製藥釋出公告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經歷十個月的調查之後,2018年6月13日,公司收到湖南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認定爾康製藥公告的《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錄,虛增2015年、2016年收入。依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決定對爾康製藥給予頂格處罰,多名直接責任人也受到了相應處罰。
隨後,大批投資者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對爾康製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2019年8月,公司收到長沙市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已對818名原告起訴作出了一審判決,雖案件涉訴金額累計高達5.2億,但法院判決公司應向原告賠償損失合計僅7030.6萬元。判決的賠償金額遠低於起訴金額,主要原因系法院認定的虛假陳述實施日與投資者方所認定的時間存在較大差異。
收到一審判決的投資者紛紛提起上訴,湖南省高院審理後認為,公司2015年年報中的虛假陳述行為程度較輕,對公司股價波動和市場的影響不大,不存在交易因果關係等理由,依然維持了一審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而二審判決一出,眾多投資者不服湖南省高院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一份長沙中院民事判決顯示:關於案件爭議重大性的問題,法院審查認為,爾康製藥公司2015年年報虛增的營業收入和虛增的淨利潤在該公司的營業收入和淨利潤佔比微小,不會對公司的業績及重要財務指標產生實質性影響,也不會誤導投資者對公司的業績產生錯誤的判斷。爾康製藥公司2015年的資訊披露行為不構成重大事件。2016年爾康製藥虛增利潤則佔比較大,易誤導投資者對公司業績產生錯誤判斷。因此,2016年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構成重大事件。
2020年12月18日,公司對外披露《關於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司收到最高院出具的《應訴通知書》,48名申請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現已立案審查,以上申請人均為相關訴訟案件的一審原告及二審上訴人。截至該公告披露日,公司涉及的936起案件均已判決生效或調解、裁定結案,公司應向各原告賠償損失合計81,107,271.73元,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合計1,028,770.30元,已全部履行完畢。
從個案來看,發起索賠投資者的賠付率參差不齊,有的賠付比例超過九成,有的則低於11%。在起訴的投資者中,僅有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3日(不含23日)期間買入的投資者獲得了賠償,賠付率高達90%。實則因虛假陳述實施日和揭露日的認定問題,絕大多數投資者的起訴請求被法院駁回。
那麼到底哪些投資者符合法院認定的索賠條件,能大機率獲得賠償呢?維權律師表示,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投資者在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11月22日期間買入且在2017年11月23日及之後賣出或持有爾康製藥而產生虧損的,符合索賠條件。
目前正對該案件的民事訴訟時效將在一個月後的6月13日截止,符合條件的股民還有最後一個月的加入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