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華水務去年已被融資租賃公司起訴

導言:

五一小長假剛剛結束,人們還沉浸在對旖旎秀麗的山山水水回味之中,春華水務的債務違約事件,就像兜頭一盆涼水,把人帶回到有些冰冷和殘酷的現實。春華水務涉及的11家金融機構,有7家是金融租賃和頭部的融資租賃公司。逾期的7.46億債務中,約60%是融資租賃本金。

一、“春華”而未秋實

4月30日,呼和浩特春華水務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春華水務”)釋出《關於公司部分債務逾期公告》稱:由於公司流動資金緊張,出現部分金融機構等債務未能如期償還的情形,逾期債務金額合計7.46億元。

具體涉及的債權人包括:內蒙古銀行、光大銀行、建設銀行、興業銀行、遠東租賃、內蒙古租賃、北京中港錦源租賃、西藏金租、中國外貿金租、廣州越秀租賃、徽銀租賃共計11家金融機構。

據春華水務集團官網介紹,公司成立於2001年,主要負責呼和浩特市城區供排水、汙水處理、再生水回用等業務的建設運營管理,早期還向房地產、旅遊、奶牛養殖等業務拓展。春華水務集團實際控制人是呼和浩特市國資委。

截至2020年末,春華水務總資產為305.54億元,總負債173.43億元,其中,其他應收款項高達60.92億元,主要為應收呼和浩特市財政局款項,對公司資金佔用較大,水務資產以及管網工程等專案的投入是公司主要資產構成,資產流動性較弱。

此次春華水務債務逾期涉及的11家金融機構,有7家是金融租賃和頭部的融資租賃公司。逾期的7.46億債務中,有4.48億元是融資租賃本金。佔逾期債務總額的60%。

二、歡場變成荒臺,

對於春華水務涉及到的訴訟案件,小編簡單搜尋了一下,發現春華水務涉及的民事案件有226件,執行案件31件,其中有2件是融資租賃公司申請執行案件,有1件融資租賃公司訴訟判決案件。

小編覺得,春華水務的這個融資租賃案件,具有非常強的典型意義,所以這裡簡單就其內容進行整理,介紹給大家,供大家研討和借鑑。

2016年2月2日,XX外貿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貿租賃”)與春華水務公司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售後回租)》(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合同》),主要內容如下:

1、合同性質:售後回租

2、租賃物:《租賃物清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0#、4#、5#提防設施、0#號橡膠壩及附屬設施、4#號橡膠壩及附屬設施、5#號橡膠壩及附屬設施、6#號橡膠壩及附屬設施、電力工程設施、打井設施、水泵等共計15項。租賃物設定地點呼和浩特市環城水系東河兩岸。租賃物購買價款合計為3.8億元。

3、租賃期限:租賃期限為60個月,還租期共計10期,自起租日起算。

4、租賃利率:年租賃利率為5.225%(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三至五年貸款基準利率4.75%,上浮10%)。

5、租金支付安排:每6個月支付一次。

6、租賃成本:3.8億元。

7、租賃手續費:租賃成本的5%(1900萬元),出租人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時直接扣除。

8、租賃押金:租賃成本的1%(380萬元),出租人支付租賃物購買價款時直接扣除。

9、租金償還方式:等額本金法。

10、租金調整方式:雙方確認的租金調整方式為浮動租金

11、起租日為2016年2月3日

12、租金總額4.35億元,其中本金3.8億元,利息0.55億元。

由於2020年2月3日沒有收到第8期租金,2020年4月外貿租賃向春華水務公司郵寄一份《宣佈加速到期通知書》,宣佈債務全部到期,要求春華水務公司一次性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及逾期違約金。隨後將春華水務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從上面介紹的這起售後回租的主要內容,不難看出,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金融租賃公司操作的政府平臺類售後回租專案,就融資租賃公司而言,訴訟請求也都是比較典型和成熟的,所以這裡不再贅述。

比較有意思的是,春華水務的辯護內容,春華水務認為:

租賃物客觀存在,且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出租人,系融資租賃合同區別於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徵,融資租賃交易具有融資和融物的雙重屬性,缺一不可。

本案租賃物為防洪橡膠壩及附屬設施、噴泉及附屬設施,本身具有不可移動性及不可分離的特點。該特點決定其不適合作為租賃物,本身也並未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租金及利息也符合借款合同的特點,雙方僅有資金流動,不具有融物屬性。因此,案涉法律關係實為借貸。

北京一中院的判決,並未糾結於租賃物的屬性,而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於售後回租的規定,

判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最後基本支援了外貿租賃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焦點的背後

據近期《中國經營報》報道:北京、上海、天津、華東地區等地的金融租賃公司均已經接到了內容幾乎相同的視窗指導意見,“租賃物中,構築物資產餘額較2020年末不得增長”,此外,還有部分地區要求,“構築物比例不得超過30%”。

有專業人士對租賃物是否屬於構築物做了如下劃分:

1、明顯屬於構築物:高速公路、地鐵站臺標段、橋樑、涵洞、碼頭、鐵路站臺、飛機跑道、水塔、水池、過濾池、澄清池、沼氣池、養豬場圍欄等資產,不具備、不包含或不提供人類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築物。

2、不屬於構築物:房屋、商業門面、廠房等屬於能夠提供人類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築物不屬於構築物。

3、是否屬於構築物存在爭議:水、電、熱、氣等管網及配套設施。有待監管機構進一步明確。

其實,對於構築物定義以及其具體涵蓋範圍的糾結,顯然表明思考還停留在技術層面上。監管部門之所以對於租賃物中構築物的比例提出要求,其用意不言而喻,一方面要控制地方的隱性債務,同時,希望金融租賃(包括頭部的融資租賃公司)業務迴歸融資租賃本質的用意也是顯而易見。

小編認為春華水務的案例,之所以典型,是因為其淨資產的一半都是應收財政的佔用款,表明春華水務雖然壟斷經營該地方與水務有關的全部生意,有相當好的經營現金流。但是,畢竟是地方的融資平臺,根本不能用一個市場經營實體的標準來判斷其信用水準。

加之防洪橡膠壩及附屬設施、噴泉及附屬設施等這樣的租賃物,顯然不具有獨立產權,無法在二級市場單獨處置(也不存在這樣的二級市場)。因此,不論這樣的租賃物是否合規,本質上來講,都是形式性的,都是用來滿足法律條文、合規規定等意義上的形式租賃物。租賃物在這裡已經失去了對於租金的擔保或求償救濟屬性。

因此,不難得出結論,平臺類的融資租賃專案,其風險管理,難免迴歸到對於承租人所有制屬性、資產規模、信用評級等傳統信貸的風控模式和風控標準上。

話說回來,回到2016年,遇到春華水務這樣的專案,又有哪一個租賃人會不動心呢?不得不說,與銀行操作貸款相似,彼時金租公司操作的平臺類專案,相對來說其風險管理措施還是成功的。

但是,從青海國投開始,紫光集團、成龍建設、永煤控股、華晨集團以及現在的春華水務,今非昔比,相較於之前的風控信仰,其對應的宏觀背景和經濟發展階段,已經發生了較大的改變,今時今日,再簡單複製以往的風控經驗和標準,終究會成為現實版的刻舟求劍和緣木求魚。

寫在最後:

唐朝布袋和尚有一首偈詩: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心地清靜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今天,每個希望有作為的租賃人,都在思考如何金融創新。也許,低下頭來想一想,回過頭去看一看,迴歸租賃物,迴歸到融資租賃的本質,才能找到創新的出路。

對於如何才能迴歸租賃物,迴歸到融資租賃的本質,敬請關注本號(fengkongxi),後續還將就此話題繼續撰文,深度剖析。也歡迎加入風控專題交流群(fengkongban),與各行業風控大咖一起探討、交流。

春華水務去年已被融資租賃公司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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